【经济法律】打击“水货”违反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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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3年08月23日讯】“水货”有一好听学术名称,叫做平衡进口贸易(Parallel trade)。同一货品在不同地区价格不同之时,自然有人在平价地方入货,在贵价地方卖。一般人走水货合法,但经销商在欧盟不同国家藉不同价格以打击水货交易,有案例指这是违反公平竞争的协议。香港《竞争法》中的第一行为守则也可能针对这类行为。

这一件案称葛兰素史克公司案(T-168/01 Glaxo Smihkline Services V Commission)。葛兰素是欧洲一间重要药品发展及销售市场推广者。欧洲的药品工业受到各国的严密监管,主要是在某一国家出售某一类药品时的价格政府会施加上限,而药品的供应除非得到政府同意,减少或停止供应是犯法的事。事实当然是在与某国政府有协定的情况下经指定的价格生产供应给主要的医院主要的数量药物。

在西班牙的葛兰素附属公司通知欧盟竞委会他们在西班牙的批发情况,在82类药品中有8类是平衡进口。79间批发商与葛兰素的附属公司签了合约,订明82类药品有双重价格(dual pricing)。情况是若然在医院购买(国民医保支付费用)药品,收取法律上限的药价,在其它情况下购药,则收取高很多的药价。

欧盟竞委会责备这一做法(condemn),指引用不同情况到同类交易令到失去竞争,香港的《竞争法》则有禁止直接或间接订价或其他交易条件的条文。经济学中惯用语是歧视性价格(discriminatory pricing)。这样做的目的及效果是在出口的药品施加较本地所行销更高的价格。葛兰素则不讳言地表示,不同价格正是想打击水货(平衡贸易)活动。

葛兰素依赖的合理辩解(justification)主要有两方面。(一)是水货活动令其不能合法地在别的国家收取更高的价格,结果会减低药厂在研究开发(R&D)的动力,这对药业而言创新发明极为重要。(二)是这将不能保证可为欧盟各国提供足够的药品供应,因为各国皆会在药品价格最低的地方购入水货。

事件在2005年在欧盟初级法庭进行了诉讼,并在2009年在欧盟上诉法庭终结,除了在一些法律观点上法庭修正了竞委会的看法以外,竞委会的决定得到支持肯定,即双重价格的协议是违反竞争的。下面将一些主要的法律争议点介绍出来:

(一) 不同国家的价格限制不属国家行为,这些限制不排除所有竞争,药厂依然可以在研发与服务的领域自由竞争。
(二) 法庭认为原则上双重价格用以打击平衡贸易是一定违反竞争的。
(三) 这类协议会减低最终消费者的利益。这点比较有争议,因为不能假设水货活动一定令消费者得益,得益只是水货贸易者。
(四) 竞委会并未为市场下定义,事实上很少药厂能在有水货活动的专利药品取得市场优势。唯有在同质的市场(homogenous market)价格歧视才有作用。
(五) 保健业(health insurance)由于要支付药物的费用,也属消费者,其利益因不同收费受损,这是肯定的。
(六) 由于一些地区的药品价格有政府补贴(例如英国),水货活动对政府或医保不公平,但法庭认为影响轻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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