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味丹公司补偿案 前镇长判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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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7月4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陈淑芬台中30日电)前台中沙鹿镇长苏丽华、主秘刘淑媚,办理味丹变电站搬迁补偿依“停电损失”认定被依图利起诉,台中地院今天判处2人无罪。

台中县沙鹿镇公所在民国88年进行道路开辟,味丹公司变电站因拆迁,而停电3天造成公司损失,提起行政诉讼,要求镇公所赔偿。

苏丽华及刘淑媚委托台大食研所评估,估算味丹公司停电实际损失约新台币4600多万元,加计利息为5200多万元。苏丽华等2人不采公所人员建议,依“台中县办理公共工程拆除建筑改良物补偿办法”第13条规定,补偿停工范围损失20多万元,而依“实际停工损失”赔偿味丹公司5200多万元。

检察官认为,依补偿办法第13条规定仅须补偿20多万元,认定苏丽华2人“犹如守城主帅、割地赔款”,依图利罪嫌起诉,并对苏具体求刑8年。

全案台中地院今天判决,判处2人无罪。法官指出,苏丽华等2人依台中县政府函释,得依补偿办法第37条规定,得委托专门或学术单位代为查估,而同意补偿5200万余元,有法令依据,且赔偿金额有鉴定报告参考,难以认定有图利味丹公司嫌疑。

苏丽华得知判决结果表示,赔偿认定是经请示当时主管机关台中县政府同意,负责任的公务员要做应该做的事,她委屈很久、打击很大,法律为她洗冤屈、还她清白,她对乡亲及家人总算有交代。刘淑媚也说,仍然相信台湾是法治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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