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味丹补偿案 前沙鹿镇长遭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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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3月13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陈淑芬台中13日电)前台中县沙鹿镇长及主秘在镇公所与味丹公司建筑拆迁补偿争议中,被控舍适用有利法条,补偿新台币20万元,采另法补偿5200多万元,台中检方依贪污罪起诉2人,各求刑8年。

现任台中市议员的前沙鹿镇长苏丽华、前沙鹿镇公所刘姓前主任秘书2人表示,补偿案件程序合法,均核报县府,县府并未指出违法。

刘姓前主秘指出,变电站为管线设备,拆迁损失不能依合法房舍名目以占地面积来计算,应视为特殊项目,须依营业功能损失计算,是认定不同。

台中地检署起诉书指出,前沙鹿镇长苏丽华与刘姓前主任秘书,任内1989年至1992年间征收、开辟台中港区特定区计划道路,味丹公司土地座落区内。

味丹公司在1999年进行变电站拆迁停电3日,导致相关工厂无法生产等损失,向镇公所要求查估补偿,指称经专家评估损失为5200多万元。

镇公所否决味丹公司请求,指称根据“台中县办理公共工程建筑改良物拆迁补偿办法”等规定,并无因机器设备拆迁而导致无法生产的停工损失补偿规定。

味丹公司不服提起诉愿,当时台中县政府决议由公所就事实认定是否适用台中县政府办理公共工程建筑改良物补偿自治条例第13条规定,镇公所再度否决补偿请求。

味丹公司再提诉愿遭驳回,另提起行政诉讼,经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判决须依补偿办法第13条规定妥适处理,镇公所再拒请求。

检方表示,依补偿办法第13条规定就拆除面积计算发给拆迁停业损失,公所仅须补偿味全20多万元,但苏、刘2人却依补偿办法36条规定,委托台大食品科技研究所评估,评估味丹损失为4600多万元,虽公所单位提出质疑,仍编定补偿预算,因镇民代表会删除,而迟未给付。

案经味丹公司向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提出给付诉讼,刘姓前主秘在审理时表示同意给付,高等法院判决镇公所应给付味丹公司4600多万元,经味丹公司声请强制执行,给付金额加上利息,公所共赔偿5200多万元。

检方认为补偿案中,公所处于优势地位,苏、刘2人却弃之不用,怠忽职守导致公所损失5200多万元公帑,依违反贪污治罪条例起诉,具体求刑8年、褫夺公权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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