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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區 高市籲勿擾投票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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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1月23日報導】(中央社記者王淑芬高雄23日電)台灣公職選罷法修正,投票所四周30公尺內,喧嚷或勸誘他人投票或不投票,經警衛人員制止未從者將會受罰,所以選委會特別設警示區。

高雄市選委會今天發布新聞稿指出,29日投票日,設置「容易受罰警示區」方式,提醒市民投票日勿在投票所周圍從事競選或助選活動。

公職選罷法第108條第2項規定在投票所四周30公尺內,喧嚷、干擾或勸誘他人投票或不投票,經警衛人員制止後仍繼續為之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1萬5000元以下罰金。

另外選罷法第56條第2款規定政黨及任何人不得於投票日從事競選或助選活動,違反者的罰則,已從以往裁處1萬元到10萬元罰鍰」修正為處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

市選委會表示,以往在投票日,常有民眾在投票所附近聚集,徘徊喧嚷、干擾或勸誘他人投票或不投票,或佩戴穿著印有候選人姓名號次字樣的衣服、帽子或擺茶水攤招待茶水等都不允許。

選委會說,將會在投票所周圍100公尺設置「容易受罰警示區」,印製黃布條標示以加強宣導,提醒民眾當日依規定投票,不在這個範圍內從事競選助選拉票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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