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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站經營購物業務 要繳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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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月16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郝雪卿台中16日電)財政部中區國稅局今天表示,營業人在拍賣網站經營網路購物業務,應依規定繳稅,以免遭補稅及處罰。

中區國稅局指出,營業人於拍賣網站接受上網者訂購貨物,再藉由實體通路交付貨物者,依網路交易課徵營業稅及所得稅規範第4點規定,應於開始營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報繳稅款,否則一經查獲,除遭補稅外還會被處罰鍰。

中區國稅局舉例說,有名營業人在一家拍賣網站經營書籍、茶葉的網路銷售業務,自98年1月至99年5月間銷售額共新台幣300萬元,經被查獲予以補稅及處罰,這名營業人不服申請復查。

中區國稅局表示,這名營業人主張銷售額屬拍賣網站所有,當事人僅收取佣金;但因這家拍賣網站提供相關資料並說明,其網站僅提供系統服務,不介入各賣家與消費者間交易,且買家貨款是匯入賣家的帳號,因此中區國稅局要求當事人補稅及處罰並無不合,於是駁回這名營業人的復查申請,全案並已告確定。

中區國稅局呼籲,營業人若有在拍賣網站經營網路銷售業務,應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並報繳稅款,以免遭稽徵機關補稅及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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