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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南投縣長李朝卿涉貪 判刑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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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8月31日報導】南投地方法院審理前南投縣長李朝卿涉貪案,經2年5個月審理程序,今天判李朝卿30年有期徒刑,褫奪公權10年,全案可上訴。

同案被告還有李朝卿的妻舅簡瑞祺判22年,褫奪公權9年;前縣府建設處長曾仁隆判6年,褫奪公權7年;前縣府工務處長黃榮德判1年11月,褫奪公權5年;縣府祕書張志誼判2年,褫奪公權5年;工務處技士李中誠判1年11月,褫奪公權5年,緩刑5年,且應向國庫支付新台幣50萬元。

前縣府顧問陳國進判5年6月,褫奪公權8年;簡瑞祺的友人洪宗賢判1年11月,褫奪公權5年,緩刑5年,且應向國庫支付30萬元;包商吳仲琪違反政府採購法部分判1年6月,緩刑5年,並應向公庫支付200萬元,褫奪公權4年,偽造私文書罪判3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緩刑5年。

包商許朝呈判1年6月,緩刑5年,並應向公庫支付200萬元,褫奪公權4年;律師陳益軒判3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廠商員工傅家興判3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緩刑2年;廠商員工陳秀香判3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緩刑2年。

廠商簡芝菁判3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緩刑2年;廠商林聰偉判2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緩刑2年;佶璟營造有限公司代表人,各科處10萬元罰金,並定其應執行罰金25萬元;縣府約雇人員石璧榮無罪。

判李朝卿30年 台法院:背棄縣民有愧職守

前南投縣長李朝卿涉貪,今天遭判刑30年,褫奪公權10年。南投地院認為李朝卿有愧職守、背棄縣民託付;李朝卿則未到庭聽判。

南投地方法院指出,李朝卿擔任縣長應廉潔自持、以縣民福祉為己任,但卻利用工程採購機會,和妻舅簡瑞祺、縣府祕書張志誼、前工務處長黃榮德等人共同收取廠商回扣、賄賂,謀取私利,有愧職守、背棄縣民託付與期待,並視法律為無物,敗壞官箴。

南投地院指出,南投縣山區每逢風災、雨災,道路橋梁肝腸寸斷,李朝卿不只不好好思考,該如何加強建設,還對災修工程收取回扣、賄賂,對於攸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工程品質戕害甚鉅。

南投地院認為,李朝卿等被告不法犯罪次數111次、犯罪所得總計新台幣1948萬3726元,且在犯後偵查過程中,數次欲接觸羈押中的共同被告黃榮德、張志誼及辯護人等,有勾串證人動作,且犯後毫無悔意。

李朝卿的辯護律師羅豐胤說,李朝卿及三名辯護律師都尊重判決結果,至於今天判有罪的理由,由於未收到判決書,尚無法了解法院是根據什麼證據來判決被告有罪,對於結果,李朝卿本人應該會「感到很意外」,但他也一定會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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