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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散布恐嚇訊息 台最高判2年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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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8年03月27日訊】(大紀元記者陳懿勝台北報導)針對近期社群網站上,網友發表要在特定公眾處所或特定集會場合進行恐怖行為,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27日表示,網路言論雖然自由,但仍受到法律規範,且對於廣泛大眾的恐嚇,本質上還是恐嚇罪,最高可處2年徒刑。

司進會表示,《刑法》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公眾,致生危害於公安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這是利用任何公眾媒體、傳播形式,散佈加害公眾生命、身體、財產的言論,造成公眾的恐懼的態樣。

司進會也指出,在社群網站上發表要在特定公眾處所或特定集會場合放置炸彈的文字,或是傳真媒體預告要在何時何地殺人等,這種「預告惡害」恐嚇公眾,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是《刑法》妨害秩序罪處罰的對象。這種對於廣泛大眾的恐嚇,本質上還是恐嚇罪,是2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司進會說,如果是向航空公司或打電話給航警說某某飛機上或行李裡有炸彈,依民用航空法規定,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且言論可能影響飛航安全,刑度提高到3年。

責任編輯:昌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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