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钟:为了免除恐惧的自由

标签:

(http://www.epochtimes.com)
【大纪元10月3日讯】香港基本法二十三条的立法,经过几年争议,特区政府九月二十四日终于公布了相关的咨询文件,订明危害国家安全的“七宗罪”,正引起香港和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与议论。

香港特区基本法自一九九○年经北京全国人大通过公布十二年以来,其二十三条是最受质疑的条文之一,以民主派为代表的许多香港人对二十三条持有重大的保留和非议。最近,特首高官极力安抚市民,说二十三条立法“绝对不会”减少香港市民现享有的自由与人权,“绝对不会”影响现有的生活方式。保安局长更称二十三条所列是“极度严重的罪行”,所有国家都有立法,香港亦不能免。   

这些说法当然不能服人。香港英治一百五十六年,回归中国亦已五年,试问,这一百多年香港法律对严重罪行莫非是空白?一九六七年平定反英暴动是否无法可依?其实,七宗罪有五宗已包含在现有法例中,足够维持社会法治,不同的是新加的两条:“分裂国家罪”与“颠覆罪”。  
 
不客气地说,这两条正是为屈从北京的强权统治而订,有鲜明的针对性和背景。所谓“分裂国家”针对的是香港回归和统一台湾问题,台湾人抗拒和共产中国统一,而香港,即使在回归前一天的民调,也是大比例的主张“维持现状”,维持英治现状(因此,中共不仅反对台湾公投,也反对香港公投)﹔所谓“颠覆”,世人皆知,香港是支持北京六四民运反对一党专制最勇敢、最强烈的地方(当全球沉默时,香港每年仍有数万人六四集会), 而大陆民运被中共视为颠覆。因此,尽管二十三条立法对这两条罪冠以“武力手段”的限制,但其悬剑于顶的威慑性不容低估,难怪叶刘淑仪局长承认有市民听到二十三条立法后,害怕得睡不着觉。有这样的社会效应,还不影响现有的生活方式吗?特首先生必然知道罗斯福倡导的四大自由之一是免除恐惧的自由。   

我想这是香港民主派反对二十三条及其立法的根本原因。香港回归本质上是中英交易的产物,它有很多不能自圆其说的内在矛盾,如基本法第五条订明香港维持资本主义制度五十年不变,就很荒谬。五十年之后如何?完全是邓小平一句话的人治条款。而二十三条所谓的国家安全,则可译为一党专政的安全。最近,为了顺利召幵十六大,中共当局在大陆大肆封网、禁书、抓人,都是在安全、稳定的名义下进行的。然而,有了专制的安全,就没有人民上网求知、阅读新书和生存的安全,因此,可以说,二十三条立法虽然最敏感的部分是涉及新闻言论自由,涉及特区政府执法的独立与水准,但本质上是反映了中共专制与香港自由制度的不兼容。换言之,二十三条立法纯粹衹是为了中共统治权力的安全,与香港人何干?读者仔细看看由多位大陆作者撰述的本期专题“十六大综合症”,可以获得相当的启示。

──转自《开放》

(http://www.dajiyuan.com)

相关新闻
23条立法或采纳宽松条文
驻港领事关注23条立法
支联会指基本法二十三条 新闻自由首当其冲
基本法咨询扩警权随 颠覆可囚终身
如果您有新闻线索或资料给大纪元,请进入安全投稿爆料平台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