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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億犯罪所得遭沒收被疑違憲 憲法法庭:合憲

2024年1月26日,販毒擴大利得沒收釋憲案宣判。(宋碧龍/大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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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24年01月26日訊】(大紀元記者常懷仁台灣台北報導)紀姓女子與其配偶因違反毒品條例,於2019年被檢方扣得現金9709萬3700元,經法院判決,其中9287萬屬於其他違法行為所得,適用於毒品條例第19條第3項規定(2020年施行)、刑法第2條第二項規定。但該女不服便聲請釋憲,憲法法庭26日宣告合憲。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3項規定,「犯第4條至第9條、第12條、第13條或第14條第1項、第2項之罪,有事實足以證明行為人所得支配之前2項規定以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係取自其他違法行為所得者,沒收之。」;刑法第2條第二項規定,「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聲請人主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3項具有刑罰性質,且違反刑罰明確性原則、無罪推定原則、公平審判原則、比例原則,且刑法第2條第二項規定違反不溯及既往原則、信賴保護原則,應屬違憲。

憲法法庭指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3項規定無涉罪刑法定原則、罪責原則及無罪推定原則,且「其他違法行為」是指刑事違法行為。至於所稱「有事實足以證明」,應由檢察官負舉證之責;法院綜合一切事證,經判斷,認定行為人所得支配犯罪所得以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有高度可能性是取自其他違法行為所得者,即為已足。

不過,憲法法庭也提到,法院不得僅以被告無法說明或證明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合法來源,即認定屬其他違法行為所得;且應於訴訟中充分確保被告權利,兼顧被告受法院公平審判權利之保障。所以,該規定未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比例原則、憲法公平審判原則,與憲法保障財產權、保障訴訟權之意旨均屬無違。

另外,憲法法庭說明,擴大利得沒收制度,為立法者考量毒品犯罪具有組織性、慣習性、持續性,不法利得往往作為維持犯罪組織及再次投入違法行為使用,故有必要剝奪,其本質非刑罰,且是為實現公共利益,且手段與目的間具有合理關聯,未違反憲法保障財產權的意旨。

此外,憲法法庭也強調,人類生活有其連續性,新法雖無溯及效力,對人民依舊法所建立的生活秩序,仍難免發生影響,所以法律的變動,仍應考量人民是否具有值得保護的正當合理信賴,而立法者為重大公益,增訂規定使其適用於修正施行前之擴大利得沒收,並不違背信賴保護原則。

責任編輯:林勤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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