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丹﹕二十三条的修改只是技术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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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月31日讯】在民意和舆论的强大压力下,香港特区政府近日宣布修改二十三条有关条文,比较引人注目的是撤销了“管有煽动刊物”罪并收窄煽动叛死罪的定义。港府的修改是否代表中央政府在政治上收紧对香港的控制的决心有动摇?从目前的修改来看尚无此迹象。

此次港府推出二十三条引起强烈反弹,固然有其威胁香港自由的一面,但也有立法粗糙,推广过急等技术性因素,比如“管有煽动刊物即可入罪”一条就显得荒唐至极,法律上难以立足。我们从目前港府做出的修改看,凡被更动的大多是技术性处理上不够周延的条文,比如规定“隐匿叛国”罪只在战争时期适用,比如明确界定被列作受保护资料中的“中央特区关系资料”类别,比如在颠覆罪的有关规定中,在“其它严重非法手段”中写明不包括轻微罪行。这些修改只是技术性的,并不涉及关联到国际人权标准的一些立法原则,可以说,那些被修改的内容本来就是不应当出现的错误。

但与此同时,我们看看港府坚持不肯让步的条文。他们坚持域外司法管辖,即海外香港永久居民也要受本港司法管辖;他们坚持在各项罪行中保留“其他严重非法手段”这样宽泛模糊、为政府滥权留下无线空间的定义 ;他们坚决拒绝引进平衡国家安全与保障发表自由的“约翰内斯堡第六原则”,即任何言论,都要引起“即时及直接”的暴力行为,才会入罪的原则。以上三大坚持,拒绝修改的都不是条文的技术层面,而是立法原则。

从修改与不得修改的内容对比不难看出,港府此次修改只是为了搪塞民意反弹而做的技术性处理,而引起人们疑惧的原则却原封不动。尤为值得注意的是,外界呼声最高的诉求是政府公布白纸草案。即公布详细立法内容给公众咨询,但港府却仍然只愿出示仅具大原则的蓝纸草案。这样也叫做“让步”,真是太以为天下人容易受骗了。这不能不让人怀疑,港府当初为了保护恶法主要条文过关,故意夹带一些会引起更大反弹的荒唐条文,准备在与反对二十三条力量较量时,以抛弃那些荒唐条文的烟幕弹迷惑外界以减缓压力,从而让真正的他们想要的条款可以蒙混过关。如果是如此,这种让步则只是另一种形式的对人民的挑舋而已。 (自由亚洲电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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