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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品明起採二級制 違者罰鍰或勒令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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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1月30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楊嘉慧台北30日電)為避免不良出版品影響青少年身心,新聞局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二十七條,訂定「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辦法」,12月1日起,出版品分為限制級及普遍級,違者將處以新台幣十萬以上,五十萬以下罰鍰,並得勒令停業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處分。

依據「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辦法」,未滿十八歲者不得閱聽過當描述的犯罪、自殺、恐怖、血腥、變態、性行為、性器官等相關出版品。列為限制級的出版品,發行及供應業者應在封面明顯標示「限制級」,且標示不得小於封面五十分之一。

新聞局指出,93年12月1日起施行「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辦法」,是依據立法院92年5月28日通過「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出版品應予分級訂定。

新聞局指出,依據分級辦法,出版品分為限制級及普遍級二級。限制級標準,參酌過去業者實施自律分級規約,及新聞局所訂電視、電影分級辦法。包括一、過當描述賭博、吸毒、販毒、搶劫、竊盜、綁架、殺人或其他犯罪行為者。二、過當描述自殺過程者。三、有恐怖、血腥、殘暴、變態等情節且表現方式強烈,一般成年人尚可接受者。四、以語言、文字、對白、聲音、圖畫、攝影描繪性行為、淫穢情節或裸露人體性器官,尚不致引起一般成年人羞恥或厭惡感者。

依據分級辦法,歸列為限制級的出版品,發行、供應的業者應在封面明顯標示「限制級:未滿十八歲之人不得閱聽」字樣,且標示不得小於封面五十分之一。

租售限制級出版品的業者,應以設置專區、專櫃或加封套等三選一的方式陳列,禁止兒童及少年接觸,並限制未滿十八歲的青少年購閱。

違反分級辦法規定者,將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五十八條規定,處以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鍰,並得勒令停業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處分。

新聞局表示,出版品分級制是目前既不危及言論自由,又能相當程度保障兒童及少年身心,無損成年人閱聽權益以及媒體文化多元創作空間,一舉數得的最佳辦法。出版品分級也非台灣首創,包括香港及澳洲對出版品分級管理,均以法律形式作明文規定;日本也在7月1日立法通過出版品分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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