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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無效訴訟 國親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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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31日訊】〔自由時報記者孫友廉╱台北報導〕台灣首件總統大選選舉無效訴訟,高等法院昨天下午四時許宣判,針對四大爭點,合議庭認為,原告連宋主張被告中選會有選務違法,但經查僅有零星票數錯誤,而發放有瑕疵的選票也才三千七百多筆,不足以影響大選結果;至於總統大選與公投,依法也可同日舉行;另三一九槍擊事件等,並不符合停止選舉的法定要件;故判決連宋敗訴,全案尚可上訴。這也是繼當選無效訴訟之後,連宋再次敗訴。

高院由審判長鄭雅萍、受命法官吳謀焰、陪席法官俞慧君組成合議庭,在判決中對於中選會辦理選務是否違法的訴訟爭點,認為連宋所主張諸如票袋封存、票數計算…等違法,其實都無關選民行使選舉權;且投開票所誤用公投名冊去發放總統選票,並未造成選民無法領票,或誤發、多發、少發選票。

至於連宋認為,總統選票在數量上有違法之處,合議庭調查後指出,所指的大多屬於人為抄錄錯誤,少數投開票所的票數錯誤,也屬零星數量。

有關選舉人名冊部分,合議庭指連宋的主張,大多不可採信,實際上僅有三千七百多筆涉及瑕疵發放選票,它們分別是「簽章與姓名不符」、「代領選票」、「冒領選票」等類型,但縱使這些瑕疵票全部無效,也不足以影響選舉結果。

此因,中選會公布大選選舉結果,陳呂多出連宋兩萬九千五百一十八票,且在當選無效訴訟過程中再次驗票,結果陳呂仍比連宋多出兩萬五千五百六十三票,故不足影響結果。

有關總統選舉是否可與公投同日合併舉行的爭點,合議庭指出,中選會屬公投辦理機關,無權決定公投投票日期,且依法律條文、文意解釋、立法過程沿革及整體條文來看,公投可與全國性選舉一併舉行。

另依中選會的投票規劃流程,分成總統大選、公投兩階段,採取「單U型」動線,且圈票處有遮蔽,已保護選民秘密圈選的自由;此外,若能從拒領公投票的行為,得知總統大選的投票意向,也是出於連宋呼籲選民拒領公投票所致。

連宋又主張,三一九槍擊事件、啟動國安機制之後,中選會卻未停止或改期選舉;合議庭認為,這些情事與總統副總統選罷法中規定停止選舉的要件不合,故中選會行使職權並無違反獨立、公正。

總統大選選舉無效訴訟,判決書有三、四百頁,合議庭花了八個多月審判,開庭至少四十次,傳喚證人五百卅三人,函查四十次,當事人聲請閱卷也高達三十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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