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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地院:法院依法對陳由豪發佈通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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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6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黃自強台北六日電)前東帝士集團負責人陳由豪透過媒體放話,引起各界關注。台北地院今天強調,陳由豪夫婦沒有正當理由不回國應訊,台灣司法權效力無法及於國境外,無法派遣司法警察到國境外拘提,顯已符合刑事訴訟法所規範的逃亡情節,才依法發佈通緝,全案雖經抗告,但也被高等法院駁回。

台北地方法院表示,此案從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九日收案後,就於同年四月十一日首度開庭審理,四月二十五日第二次開庭,其間曾經要求拘提到案,最後才於五月三十日發佈通緝,並於六月三日完成通緝書的製作。

台北地院說,儘管當時陳由豪夫婦所委任的律師聲稱被告二人因生病不適合長途飛行,應避免旅行,因此無法回國應訊,但法院認為二人數年來出入國境次數不下百次,尤其,從九十年間起到九十一年間止,不到二年期間,陳由豪就有九十八次入出境紀錄;太太林富美也有六十一次之多,更有當天入境並再出境情形。

台北地院認為,陳由豪夫婦如果有心回國應訊,應不是很難的事情,因此,二人明知法院在審理此案,卻不回國應訊,已符合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四條所規範的逃亡情節,也因此才依法發佈通緝。

台北地院指出,陳由豪夫婦雖然透過抗告程序,尋求救濟,但其抗告也被台灣高等法院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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