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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新商品標示法將上路 消費者權益獲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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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18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陳舜協台北十九日電)各式各樣的黑心商品事件讓台灣消費者對商品標示是否屬實充滿疑慮。為保障消費者權益,新修訂的商品標示法即將在本月二十五日正式上路,若商品標註不實,依法可處新台幣三萬元到三十萬元不等罰鍰,情節嚴重者還可處分歇業,廠商不可不注意。

新修訂的商品標示法是在去年六月二十五日由台灣總統命令公布,經過一年的緩衝宣導後,將於今年六月二十五日正式施行,消費者權益保護可因此更向前邁進一步。

台經濟部商業司表示,新商品標示法與舊商品標示法最大的不同,在於新法將舊法未規範的通路商納入管理;而為因應台灣加入世界貿易組織 (WTO),新法也規定商品標示需加註原產地,並以雙語標示,中文標示部份說明不得較原產地說明簡略。

除此之外,新法也規定標示要註明產品使用方法同時註明廠商的消費者保護專線電話,進一步保障消費者權益。商業司提醒廠商,若商品標示未符合新法規定,經令限期改善後未改善,依法可處新台幣三萬元至三十萬元不等罰金,並得連續處罰,情節嚴重還可處停止販售商品、停止營業或歇業,廠商宜注意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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