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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銀行電腦員訛詐 法院判銀行須還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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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7月11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陳亦偉台北11日電)台北市一名余姓男子,因誤信銀行電腦建檔員就是投資理財部門的服務人員,將親筆簽名的取款條拿給對方,卻遭對方向銀行詐貸,余姓男子也遭波及,被銀行以共犯為由拒絕退還其外幣存款;在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判決銀行敗訴,必須歸還余姓男子的存款。

法院判決指出,民國八十八年間,余姓男子與一家外商銀行簽訂投資理財契約,在銀行開設美金、歐元等理財專戶,一名在銀行擔任電腦建檔處理員的盛姓女子陪同理財專員前往余姓男子的住處辦理相關事宜,但余男卻誤以為盛女也是理財服務人員,將已簽名的投資專用取款條交給對方。

盛女在取得余男的資料後轉向銀行詐貸新台幣九十五萬元,還利用余男的帳戶存領,並稱余男是共犯,事後盛女被法院判刑兩年,但銀行方面卻拒絕退還余男辦理投資開戶的外幣存款,余姓男子不滿名譽及權益受損,向法院提出自訴,主張銀行應依消保法退還存款三倍的懲罰性賠償金及登報道歉。

法院審理後認為,銀行無法舉出余男有收受盛女贓款的證據,無法證明余也是共犯,因此判決銀行應退還給余姓男子總計折合約新台幣九十萬元的外幣存款,至於懲罰性賠償金和登報道歉部分,法院則不予判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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