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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银行电脑员讹诈 法院判银行须还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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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7月11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陈亦伟台北11日电)台北市一名余姓男子,因误信银行电脑建档员就是投资理财部门的服务人员,将亲笔签名的取款条拿给对方,却遭对方向银行诈贷,余姓男子也遭波及,被银行以共犯为由拒绝退还其外币存款;在台北地方法院审理后,判决银行败诉,必须归还余姓男子的存款。

法院判决指出,民国八十八年间,余姓男子与一家外商银行签订投资理财契约,在银行开设美金、欧元等理财专户,一名在银行担任电脑建档处理员的盛姓女子陪同理财专员前往余姓男子的住处办理相关事宜,但余男却误以为盛女也是理财服务人员,将已签名的投资专用取款条交给对方。

盛女在取得余男的资料后转向银行诈贷新台币九十五万元,还利用余男的账户存领,并称余男是共犯,事后盛女被法院判刑两年,但银行方面却拒绝退还余男办理投资开户的外币存款,余姓男子不满名誉及权益受损,向法院提出自诉,主张银行应依消保法退还存款三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及登报道歉。

法院审理后认为,银行无法举出余男有收受盛女赃款的证据,无法证明余也是共犯,因此判决银行应退还给余姓男子总计折合约新台币九十万元的外币存款,至于惩罚性赔偿金和登报道歉部分,法院则不予判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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