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中英:再论人类社会的基本社会形态

吴中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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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月18日讯】关于“社会形态”的问题,我以前已经写过两篇论文——《对人类社会形态的重新分析——带全国人民走出“共产主义、社会主义”误区》和《吴中英理论之一——我的社会(国家)形态分析理论》。思想和理论是随着时间的前进而不断改变、发展和进步的,现在,我对“社会形态”的问题又有了新的想法,所以,把它共用出来,以供大家参评。其他或我以前关于社会形态的思想理论在这里我就不再讲述了,我就主要讲一下我现在的想法和理论。

  首先,我们必须要知道“社会形态”的含义及一种确立(确定)的某某“社会形态”的本质。要知道“社会形态”的含义,就先要知道“形态”的含义。“形态”,就是指事物的状态或事物的表现形式。那麽,“社会形态”,当然也就是指(一个)“社会的状态或表现形式”了。所以,新华词典上,把“社会形态”定义为:“指一定历史发展阶段上以一定的社会关系总和为基础的特征的社会”。那就是错误的。我们必须要明白:“社会”是“社会”,“社会形态”是“社会形态”,“社会”与“社会形态”是不同的。只有明白了“社会”与“社会形态”的区别——这一点,我们才能够明白“社会形态只是对(一种)社会的说明” ——这一观点。这就像我们必须要明白万事万物本身的运行状态、规律等与我们对它的思想理论论述的区别一样,我们的思想理论只是对事物的运行状态、规律等的说明(而不是事物运行的状态、规律等的本身)。这也就是真理的“二重性”的问题。当然,我们一般在思考或论述的时候,可以把这一点区别忽略,但是,我们还是必须要明白这种区别。否则,就会像共产党的理论一样,误入歧途,把自己的思想理论认为是“真理”、“客观”,用自己的主观意识去确立“社会形态”,又把一种社会形态等同于一个社会,结果是混淆不堪、漏洞百出,造成了中国顾步自封、愚昧落后的局面。既然“社会形态”只是对“社会”的一种“说明”,那麽,一种确立的某某“社会形态”的本质,也就是对某种社会的状态、性质或特征的“说明”了。所以,“××社会”(××主义社会),就是指具有某种状态、性质或特征的社会。但是,这种“状态”、“性质”或“特征”,必须要“在这个社会中起到非常重要、非常巨大的作用,甚至是成为了有关这方面的意识、权力、利益和行为等的主体”。因此,只要一种“状态”、“性质”或“特征”满足了以上那个条件,那麽,我们就可以用这种“状态”、“性质”或“特征”把这个社会确立为“××社会”(××主义社会)。“个人主义社会”、“宗教主义社会”、“拜金主义社会”、“罪权主义社会”、“正权主义社会”、“共产主义社会”、“社会主义社会”、“公本主义社会”、“原始社会”、“封建社会”、“公本社会”、“资本社会”等等,这些也就可以确立了。从这里我们就可以看出,“社会形态”其实是丰纷复杂的,那麽,我们就可以把它们分为两种:一种是基本的“社会形态”;另一种是非基本的“社会形态”。基本社会形态的确立是要从社会的主体生产方式、社会(国家)的主体制度和社会(国家)的主体意识形态这三方面去区分的。先看“社会生产方式”。区分社会生产方式一般是按照“生产关系”而定的。生产关系,是指主要生产因素占有者之间的关系,一般就是指静态生产资料占有者与人身劳动占有者(资产者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因此,生产关系可分为两种:同一、占有、租赁和雇佣。“同一”,就是资产者与劳动者是“同一”的;“占有”,一般就是资产者对劳动者的人身的“占有”(侵占)。后两者就很容易理解了。由此,社会生产方式就可以分为五种:原始共产式的生产方式、奴隶式的生产方式、封建式的生产方式、公本式的生产方式(现代共产式的生产方式)和资本式的生产方式。根据社会生产方式的区分,我们就已经可以确立人类社会开始至今后的一段时间,可以划分出五种基本的社会形态: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公本社会和资本社会。原始社会的“社会主体生产方式”就是原始共产式的生产方式;“社会的主体制度”就是军事部落、民主共议、个人权威等;“社会的主体意识形态”就是原始的思想意识。奴隶社会的“社会主体生产方式”就是奴隶式的生产方式;“社会(国家) 主体制度”就是以政治上的专制集权制为主体的各种制度;“社会(国家)的主体意识形态”就是以奴隶主义、暴力压迫、禁锢为主体的意识形态。同理,封建社会的第一个是封建式的生产方式;第二个是专制集权制;第三个是封建主义、专制主义、罪权主义及封建礼教、封建道德、封建法律意识等为主体的意识形态。公本社会的第一个是公本式的生产方式(现代共产式的生产方式);第二个也是专制集权制(是为“党权专制”和党团集权制);第三个是以党权专制主义、罪权主义、公本主义、马克思主义、阶级斗争、革命、公权至上、公法人至上等为主体的意识形态。资本社会的第一个是资本式的生产方式;第二个是民主共和制和“法治”;第三个是以资本主义、民主主义、法治等为主体的意识形态。

  我们可以看出,基本社会形态的三方面内容,其中最重要的就是社会(国家)的主体制度。而决定社会(国家)的主体制度的就是“国家政权”,所以,一种社会形态的解除,一般就以国家政权的变更为标志。

  我们必须还要注意,这五种基本的社会形态基本上是逐渐的发展和进步的,但是,这与它们的出现时间并没有绝对的联系。也就是说,并不是出现在后面的社会形态就一定比出现在前面的社会形态要“落后”。要不然就没有“复辟”的概念了。并且,这里还存在着一个“跨越”的问题,有些国家或地区没有经过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就由原始社会到了公本社会或资本社会;也有些国家或地区没有经过公本社会,就由封建社会到了资本社会。

  关于“社会主体生产方式”,我们要理解,为什么是“主体”的生产方式。因为如在封建社会中存在着一些奴隶式的生产方式,在资本社会中存在着一些共产式的生产方式(几个人共同占有、共同生产),但是,这些都没有成为整个社会的生产方式和经济的“主体”。
  
还有一点,就是关于战争时期的基本社会形态。五种基本社会形态都是用和平时期的社会状态、性质、特征去确立的。而对于战争时期的基本社会形态,则一般是归为前一种的基本社会形态。但是,也有特殊的情况,那就是“过渡时期”了。

  下面,我就用五大基本社会形态的理论来划分中国社会各阶段的社会形态。原始社会到封建社会这一段基本上是按以前的那种分法,我就不讲了。我主要所讲的,就是封建社会末期到现在的这段时期的社会形态。首先,就是清朝灭亡后,军阀们、孙中山、蒋介石等的这段时期的社会形态,我们自然也可以从“社会主体生产方式”、“社会(国家)的各种制度”和“社会(国家)的主体意识形态”这三方面去分析它的形态。对于生产方式而言,它是封建式的生产方式和资本式的生产方式都存在的;对于社会(国家)制度而言,它是以“军主专制”、“党团专制”、集权制为主体的;对于社会意识形态,那就更复杂了,既有中国的封建思想意识,又有西方的思想,还有马克思主义的思想。总而言之,它既不满足“封建社会”的性质特征,也不满足“资本社会”的性质特征。所以,它既不是“封建社会”,也不是“资本社会”,可以说是一个“过渡时期”。其次,就是中共建国后到“文革”结束的这段时期的社会形态,我们可以看出,它是完全满足“公本社会”的性质特征的,所以,它是“公本社会”。再次,就是“文革”后至今的这段时期的社会形态。这段时期也是一个“过渡时期”,它也不属于“五种基本社会形态”之列,我们也可以从前面所讲的三方面去分析它的形态。对于生产方式而言,它已经是以“资本式的生产方式”为主体了(“现代共产式的生产方式”已经结束了);对于社会(国家)制度而言,它是以共产党的“党权专制”、党团集权制为主体的制度;对于社会主体意识,则是国家意识形态(官方意识形态)与社会意识形态的“分离”,也就是党权专制主义、马克思主义、公本主义等再加上资本主义、自私主义等这些的“混合矛盾体”。从这三方面我们就可以看出,中国现在是处于“过渡阶段”的性质,但是,这个“过渡阶段”并不是像共产党所说的那样,是在向“共产主义社会”——“过渡”,而是在结束了“公本社会”后,向“资本社会”过渡。谁也不可否认——这是一种进步!

但是,我们也可以看出:严重阻碍这种发展、进步的主要有两方面,一方面是社会(国家)的意识形态、思想理论上的马克思主义和共产党的错误,另一方面就是共产党的“党权专制”、集权制的政治制度的阻碍。这两者都是我们必须要消除和消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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