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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暴未遂殺人 男子鄭旭登被判無期徒刑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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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20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陳舜協台北二十日電)民國八十八年八月間,發生於台南縣仁德鄉的男子強暴少女未遂、殺人案,最高法院今天駁回兇犯鄭旭登上訴聲請,維持更三審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判決,全案定讞。

鄭旭登在案發當天與親友徹夜飲酒作樂到清晨,駕車回家途中,見有早起民眾騎機車載著穿短袖短褲的十五歲少女,竟臨時起意,決定以車輛撞擊機車,致機車騎士與少女均受重傷而昏迷,雖有騎士與少女的親友聽到撞擊聲趕赴現場了解,鄭旭登仍謊稱要載少女就醫,依原先計劃將已受有顱內出血等重傷害而呈深度昏迷狀態的少女抱上車內。

鄭旭登將少女搬上車後,為遂行強制性交目的,將車開往人煙罕至的僻靜農田,無視少女重傷昏迷,隨意搬動少女,以致在遂行強制性交前,少女即因姿勢不當致呼吸道受阻而窒息死亡。

全案經檢警偵辦、法院審理,鄭旭登一度被判處死刑,但更三審合議庭審理後,認為鄭旭登所實施犯罪方法與手段,主要犯意出於意圖對少女強制性交,殺人終究非其本意,與直接故意殺人的行為仍有不同,非最為兇殘而無教化可能,審酌其犯罪動機、手段諸般情狀,認為應處無期徒刑,藉以平復被害人家屬情感與不平,並使鄭旭登在受刑贖其罪責中,能有悔悟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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