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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政院會通過不當黨產條例 送立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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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0月12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楊嘉慧台北十二日電)台灣行政院院會今天通過「政黨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草案」,明定政黨或其附隨組織於本條例公佈前的所有財產,除黨費、競選經費之捐贈、競選費用補助金及孳息外,都將被推定為「不當取得之財產」,須在一定期限內移轉為國有或地方自治團體所有。

為了杜絕政黨在立法前加速脫產,草案也明定,政黨或其附隨組織於民國九十年四月六日後,以無償或不相當對價處分之財產,也推定為不當取得之財產。

陳水扁總統國慶演說揭示六大改革,列入追討中國國民黨黨產,行政院上午立即配合,在院會中重行通過。身兼國民黨主席的台北市長馬英九,在會中並沒對此發言。

行政院版的不當黨產條例草案,適用對象僅限戒嚴時期民主化前即成立的國民黨和民主進步黨,除了黨費、政治獻金、選票補助款之外,不符民主精神取得、不符對價關係或透過國家財產投資獲利的所得,還有婦聯會等相關附隨組織,都列為追討目標;但善意第三人與不當黨產有關的權益,並不會受到影響。

草案規定,政黨應在該法施行後六個月內申報財產,包括九十年四月六日監察院調查報告送行政院後處理的黨產、以信託關係登記為第三人的財產,也須一併申報;逾期未申報可處五十萬至二百五十萬元罰鍰,且每逾十日得連續罰,處罰五次即視為不當黨產。

此法公佈後,除黨費、政治獻金、選票補助款及履行法律義務的必要支出,其他政黨及附隨組織所屬的黨產,全部禁止處分,違者將處以被處分財產價值一至三倍罰鍰。

為執行不當黨產的清查,草案規定行政院應設「政黨財產調查及處理委員會」專責機構,成員十一至十三人,包括檢察官、法律、經濟、財稅、會計或地政等學者專家及其他社會公正人士,由行政院長提請總統任命,同黨籍成員不得逾總數四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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