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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國道限拍 員警嫌綁手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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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10日訊】〔自由時報記者潘文仁/造橋報導〕對立法院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案,規定國道需在三百公尺前設立告示牌才可告發取締超速,台灣國道二隊基層員警抱怨說,這簡直是「倒果為因」,只要求警方執法範圍,而不要求駕駛人要有守法觀念,基層員警指出,未來警方執法勢必綁手綁腳,惡意違規駕駛人也會因此鑽法律漏洞,危害其他駕駛人安全。

也有國道員警說,國道行車速度快,且三個車道加上路肩,不過十四公尺的寬度,只要車輛一有閃失,對駕駛人都是致命的危機,超速除了自身安全不保外,還極可能撞到行經車輛,該項規定勢必會影響國道警方執法尺度。

另名員警則表示,國道告示牌都是由高公局各工務段設置,倘若法令這樣規定,國道警方未來很可能要經常函文工務段變動告示牌位置,才能符合易肇事路段經常性變動的實際狀況,否則警方只能在固定幾處執法,效果必定大打折扣,也無法因地制宜的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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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燈右轉 警署贊成輕罰

〔自由時報記者邱俊福/台北報導〕針對立院三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案,台灣警政署交通組表示,將可減少交通執法爭議,強化處罰的合理性,以及增加交通安全,可說是邁出重大的里程碑。

交通組表示,規定轉彎車應讓直行車部分,原有「直行車應讓已轉彎車」的但書,導致在肇事責任歸屬上產生諸多爭議,現則將但書刪除,賦予直行車絕對路權,對日後汽車駕駛人影響性相當大。

交通組表示,紅燈右轉原比照闖紅燈處分較重,現將紅燈右轉處分減輕,將兩者區隔,並刪除裝設測速雷達的處罰規定等,皆強化處罰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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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問題/執行面 是最大盲點

自由時報記者曾鴻儒/特稿

台灣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昨日第十三度修正,條例在過去九年修正了九次,幾乎年年翻修,部分條文甚至一再變動,民意扮演了修正過程的關鍵推手,但執行面能否落實,仍是最大的盲點。

昨日的修正是該條例施行卅七年來,變動幅度最大的一次,新增條文多、部分罰責加重是兩大特色,加強道路管理、落實用路人權益的維護,則是主要意義;當然,罰鍰收入一定比例專款專用,也有助於避免被質疑政府靠罰鍰彌補財政支出。

此次修正也略帶趣味性,例如慢速車佔用高速公路內側超車道的處罰條款,被謔稱「烏龜車條款」,此法一出,駕駛人就不能霸著內側超車道一路到底,對曾受「烏龜擋道」之苦的駕駛人來說,也算一吐怨氣。

條文實施之後,這幾年流行的電動滑板車,便不能在車陣中到處亂鑽,另包括散發廣告物、宣傳單者,也不能在車陣中亂鑽;而舊車車窗上貼著「待售」,就往路邊一擺的行為也會挨罰,這些條文如能落實執行,道路管理會有一番新面貌。

然而關鍵就在執行,除了執法者的心態,部分條文存在著「技術性」的困難,也會讓條文難以執行,例如烏龜車條款有舉證的盲點,兒童安全座椅條款在過去幾年的執行上,也讓基層員警叫苦。因此,修法立意雖好,但執行面的落實,還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最大的盲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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