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访“中国记者维权第一案”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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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6日讯】(大纪元记者辛菲采访报导) 原河南《东方家庭报》几十名编辑记者因报社被收购而遭遇集体被炒的侵权事件,上告到法院,又遇上法官违法乱判……今年11月,继续上诉到中级法院,他们表示将要维权抗争到底……此案被外界称为“记者维权第一案”。大纪元日前采访了此案的几位记者及辩护律师、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常伯阳先生。

记者们表示,我们几十位编辑记者的遭遇在国内并非孤立的事件,在全国都极具代表性,这不仅仅是我们新闻人的悲哀,也是整个社会的悲哀。记者被用人单位侵权虽多,但是像《东方家庭报》的编辑记者一样被不懂法的新办报纸负责人连窝端掉的情况尚属罕见。

他们指出,作为无辜受害的编辑记者却很难维权,因为当地的劳动部门常常“不敢”主持公道,而当地法院也多“不敢”或不愿得罪有关“媒体大亨”,于是乎有关部门面对受原单位侵害的记者编辑的正当诉求,要么是一直拖下去,要么颠倒黑白、指鹿为马。

常律师指出,在现实中,有关媒体领导层或主管主办单位不遵守《劳动法》、《合同法》等等,不为员工缴纳三金,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或虽与员工签订了合同却又随意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等等很普遍,但是一家报社的几十位记者被集体侵权并状告报社,这在全国是很少见的,因此此案也被外界称为“记者维权第一案”。

常律师已从事律师职业6年多,经常帮助弱势群体打官司,他表示倍感艰辛,想做点正义的事情非常困难,屡屡受阻,处处难行。尽管如此,他当初根本没有想到,一个社会上被大家认为是强势群体的记者们的权益也会受到侵害。他说,新闻工作者本来是帮助别人维权的,但现在居然自身难保。如果连新闻工作者的权益都得不到保障,那更不用说一般老百姓了。



记者集体被媒体高层侵权

《东方家庭报》是隶属于大象出版社、面向全省发行的一份都市日报,曾是河南报业市场第二大报纸。但后来连受重创每况愈下,2004年初日报转为周报,2004年8月关闭。

大约50位编辑记者一直坚持到最后。2004年5月之前,总编还时常对他们说“要安心好好工作,我们马上会有新的转机”,同时传出消息,省广电局要用《东方家庭报》的摊子办新报纸,这份报纸后来起名叫《东方今报》。后来总编便突然沉默了,并且一直沉默至今。

2004 年8月3日,报社贴出一份声明,宣布原报社编辑、记者及其他工作人员,从第二天起都不要上班了。同日,报社在最后一期报纸上刊出休刊改版通告,称报纸将由新办报纸《东方今报》取代。

这几十位记者在此之前并没有接到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他们聚集在报社要求总编给一个说法,总编无奈之下曾上报大象出版社,要求给员工发放遣散费(即按照国家规定,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和额外经济补偿金),大象社没有批准。

2004年9月1日《东方今报》正式出报,使用了老《东方家庭报》的国内统一刊号CN41─0092。2004年9月5日东方家庭报社与东方今报社就原东方家庭报社的资产进行了交接。

报社突然解除劳动合同,给记者们的生活带来巨大的冲击。曾有人组织上街游行、上访,都被总编苦苦拦住。诉至劳动仲裁部门,劳动仲裁部门“不敢”仲裁……



法院颠倒黑白 媒体被噤声

为了以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东方家庭报》的17位编辑、记者,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在原报社工作时的“三金”(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工资标准低于郑州市的最低工资标准的补偿金等问题,联合起诉《东方今报》。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法院于2004年10月23立案受理,并定于2004年12月1日开庭审理。

2004年12月1日开庭日,《中华新闻报》记者专程赴郑州采访,并撰写了数千字的专题文章,但临签发前,该《中华新闻报》记者被告知,此稿由于不便告知的原因而停。《东方今报》社长左光翰对前来采访他的记者说,“媒体不能曝媒体的丑”。于是,不仅省内媒体,省外和国内的媒体都对此报以缄默。

常律师表示,案件拖了近一年,法院于今年11月才作出判决。而按法律规定,6个月之内应该结案。而且判决也极为荒唐,说东方今报社是独立法人主体,《东方家庭报》虽然歇业,但东方家庭报社法人主体依然存在,因此不应该告《东方今报》,东方今报社也不应该承担东方家庭报社的债权债务。

记者们要求查阅、复制部分案卷和庭审笔录,但是法官却百般阻挠,直到被记者们追的无处逃遁了才把案卷拿给我们查阅、复印。大象出版社在庭审后曾提交给法院一份重要文件“河南省广播电视局和大象出版社关于共同合作改造《东方家庭报》的协议”。

常律师指出,合作协议本是更名批复的前提,法官在审理此案时却故意不对合作协议进行质证,只承认更名批复,并强词夺理说,更名批复不能证明法人的继承关系。而且,为了达到歪判的目的,在引用庭审笔录时,法官“选材”也着实叫人费解。

经过几次法庭辩论,大象出版社已明确表示了《东方今报》应承担《东方家庭报》的债权债务这一意见。 但是判决书却说大象出版社辩称“关于主体,我们向法庭提供了一个批复,该批复明确了东方家庭报只是更名为东方今报,而东方家庭报社仍然存在,不应对东方今报社进行诉讼,大象出版社也不应成为本案的被告。”

常律师指出,大象社作为第二被告替他自己脱清责任的同时也替第一被告东方今报脱清责任,这不合乎常理,而且他的这一段表述也背离了他在后面的多次表述。可以断定,这完全是法庭为了达到庇护东方今报的目的,搜肠刮肚想出的一个牵强附会、违背事实的判决。



庭审东方今报目击记──“精彩”片段

去年12月1日金水区法院内,旁听席上除了十余名原告外,列坐者有东方今报李总,驻扎原东方家庭报社的财务郭总等。因是中国第一例记者集体诉讼劳动纠纷案,京沪粤媒体均派员到场。

当中国记协的记者拍照时,第一被告东方今报代理人暴起一把抓住相机,后在原告的愤斥下讪讪松手。第二被告为大象出版社。

片段一:“无法确定记者证的真实性”

东方家庭报社为了逃避责任,在2004年4月30日职工合同到期时,没有按照有关规定给职工续签合同,为了证明自己的身份,参与诉讼的编辑记者们只好当庭出示了自己的记者证等相关证件。

东方今报社的代理律师说:“你们提交的报纸版面、发表的文章,可能是通讯员、实习生写的,记者证报社以外的人员也可能有,也可能是假证!我无法确定记者证的真实性……”这引起哄堂大笑!

“女审判长”第一次也是唯一一次使劲敲响了法锤,用带有信阳口音的普通话,严厉的问道:“这很可笑吗?谁再笑,请他出去!”

片段二:第二被告帮原告说话

大象出版社的代理人说:“东方家庭报社和东方今报社都是独立法人,东方家庭报由大象出版社主管主办,大象出版社是东方今报的主管单位。”

审判长问:“东方家庭报和东方今报是什么关系?”
大象出版社的代理人说:“是东方家庭报的继续。”
审判长问:“东方家庭报社还存在吗?”
大象出版社的代理人说:“不存在。”
审判长问:“东方家庭报社的债权债务呢?”
大象出版社的代理人说:“由东方今报社承担。东方家庭报社是在河南省工商局注册的企业单位,到目前为止东方今报还没有办理正式的工商变更手续。”

片段三:“该谁负责谁负责”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东方今报的委托代理人说诉东方今报法律主题错误,因为东方今报社与东方家庭报社不是一个法律主题。但第二被告大象出版社的委托代理人当庭出具了一份河南省新闻出版局“东方家庭报更名为东方今报”的批复文件。

这时,东方今报的代理人说:“东方家庭报变更为东方今报与东方今报社没有关系。”
原告代理人说:“报纸和报社是相互依存的关系,所以,不能说东方今报和东方今报社没关系。”

被告东方今报代理律师说:“东方今报和东方今报社不是同一个法律主题。”

原告代理人问:“以东方今报代理人的说法,报纸与报社无关,请问:如果东方今报与外界发生纠纷,应该由谁负责?”
东方今报代理人说:“该谁负责谁负责。”

法庭上又传出微弱的笑声,要不是审判长此前已经敲过一次锤子,没准儿,还是会哄堂大笑。

审判长说:“请被告正面回答问题。”
东方今报代理人仍然说:“该谁负责谁负责。”
审判长再次说:“请被告正面回答问题。”
东方今报代理人说:“该谁负责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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