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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明占用土地 拆廟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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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23日訊】〔自由時報記者林俊宏土城報導〕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審理板橋市「忠聖宮」及「天公廟」土地遭人指控占用私人土地案,法官認為廟方未取得土地所有權,卻大興土木興建寺廟,依法判處廟方需拆廟還地,另外,附近占用的廠房也須一併拆除。

台北市籍的甘姓地主發現土地遭竊後,曾到板橋地檢署控告廟方等人涉嫌竊占罪,由於超過追訴期,廟方一干人等皆獲不起訴處分,甘某不服聲請再議,經高檢署發回續查後,依舊處以不起訴處分,甘某遂改以民事訴訟,試圖討回被侵占的土地。

院方表示,甘姓地主於兩年前發現擁有的板橋市國光段土地原本課徵「荒地稅」,突然收到稅捐稽徵機關來函指稱土地有人使用,須更改為一般用地及公共設施保留地課徵地價稅,驚覺土地恐遭竊占,查看後,赫然發現土地上被蓋出兩座大廟和鋼鐵廠。

判決書指出,十多年來,甘姓地主未踏上一河之隔的土地,發現被侵占後,幾次前往廟方討地不成,只好改以民事訴訟要求神明遷出自己的土地。

院方表示,「忠聖宮」廟方反駁稱,已在該土地上建廟多年,且興建經費由信徒集資所來,甘某未妥善管理資產,突然要求拆廟還地恐有失公允;「天公廟」也認為曾向一名簡姓地主取得土地使用同意權;但甘某則矢口否認曾授權他人出借土地。

法官認為,「忠聖宮」及「天公廟」等廟宇未取得土地所有權,依法只能要求廟方拆廟還地,但因被告已使用土地長達數十年之久,准予六個月的拆除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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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神明土地 拆屋還地

〔記者林俊宏土城報導〕板橋地方法院審理一筆登記在神明會聖王公名下的土地遭占用案,被告堅稱祖先早與聖王公訂有租借契約,才興建房舍居住,每年還固定繳交土地租金,但是法官認定雙方土地租借時間期滿,也發現該建物查無稅籍資料,判處被告拆屋還地,並得賠償聖王公八十五萬元租金。

判決書提及,這場人神官司大戰起於民國十五年時,中和市神明會聖王公委由管理人與男子林興訂定契約,明定取得聖王公名下一筆四十八坪土地長達三十年的地上權,林興隨後大興土木,並在現今的中和市安樂路一帶蓋起房舍,林歿後,房舍輾轉由其九名後代子孫分別繼承居住。

判決書指出,現神明會聖王公游姓管理人前陣子意外發現歸屬神明會的一筆土地早該在四十多年前就應該收回,這筆土地蓋有一棟兩層樓的建物,長期供林家人所使用,神明會也多年未收取租金,急忙向法院要求林家拆屋還地,試圖取回屬於神明會的資產。

院方表示,被告的九名林姓子孫認為,祖先早與聖王公訂下租賃契約,當時每年還繳交收成稻穀做為年租,一直到民國七十三年時,每年繳交租金兩千元,民國七十九年以後,每年也固定繳交三千元租金給聖王公,他們強調並沒有侵占,也無拆屋還地之理。

法官認為,被告提出每年租借收據僅記載收取「租金」,未說明收取金額、用途,難以證明與聖王公間存有土地租賃關係,加上該房屋查無稅籍資料,法官最後採信神明會說法,除依法判處被告需拆屋還地,也依土地申報地價,判處被告需賠償八十五萬元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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