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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獄九年二月 黃志成獲賠償近一千七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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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4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陳舜協台北三日電)遭人構陷扯入一起強盜殺人案,被判八個死刑但終獲平反無罪的嘉義縣民黃志成,平白無故坐牢九年二個月(共三千三百六十八日),台灣高等法院審酌黃志成所受冤屈及精神痛苦,決定以每日新台幣五千元法定最高賠償額度計算,判定應賠償黃志成共一千六百九十三萬元,為近年來最高。

黃志成原本為一家卡拉 OK 店的老板,七十九年一月間被一起強盜殺人案的兩名主嫌構陷為全案共犯,檢警未經合法傳喚到案,七十九年二月就認定他畏罪逃亡,以強盜殺人嫌犯發佈通緝,迄八十三年二月二十四日被警方逮捕,即被以犯罪嫌疑重大,有逃亡事實,有羈押必要等理由予以羈押,直到九十二年六月五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准以二十萬元具保停止羈押為止,共被羈押三千三百六十八日。

黃志成在一審及二審法院審理期間,共被判處八個死刑,但一直堅決否認犯罪,直到高院更七審合議庭以證據不足,首度判決無罪;更八審再被判決無罪,且最高法院在九十三年九月十六日駁回檢察官上訴,才獲無罪判決確定。

黃志成隨即依冤獄賠償法規定,向台灣高等法院提出冤獄賠償聲請,高院合議庭在今天做成決定,認應以法定冤獄賠償每日五千元的最高額度計算,賠償黃志成共一千六百九十三萬元。

高院合議庭對本件冤獄賠償案的刑事決定書指出,黃志成在七十九年二月就被發布逃亡通緝,但七十九年十月卻仍與現任妻子結婚並至戶政機關辦理登記,足證主張檢警未合法傳喚他到案說明即予羈押,符合冤獄賠償要件。
高院合議庭考量黃志成以無罪之身,二十七歲即被違法羈押,先後被判決八次死刑,其本人與家人身心所受煎熬非外人所能想像,而其家人為了應付審判,聘任辯護律師也耗費不少金錢,審酌諸般情狀及其本人與家人所受痛苦,因此決定應以最高額度計算予以冤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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