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扁違規助選案 北市選委會修法採直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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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23日報導】(據中廣新聞報導)陳水扁總統在本月14日任務型國代選舉當天,在投票所違規替民進黨拉票一事,台北市選舉委員會監察小組今天召開第160次委員會議討論,認為根據現行法令,必須經過監察人員現場制止三次不聽才能開單告發,顯然緩不濟急,因此以十票贊成、三票反對,將建議中選會修法,改成任何人只要違反規定,即可處新台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至於陳水扁的行為,因為法律不溯及既往,讓他逃過一劫。

根據現行的公職人員選罷法規定,政黨及任何人不得於投票日從事競選或助選活動,違反者,如果經過監察人員制止不聽,將開單告發。不過,14日投票當天,由於選監委員被總統隨扈層層擋開,聽不到總統在現場說了些什麼,所以無法當場制止。

台北市選監委員許坤田表示,委員經討論後認為,對於選務違規者要當場制止並開單,確實有實務上的困難,因此多數贊成修法:「增訂公職人員選罷法九十七條第三項,違反第五十六條之一者,處新台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意思就是說,只要違反規定,不需要經過制止不聽的手續,任何人只要在投票日當天有違規行為,就構成違法處罰的依據。」

至於陳總統的違規助選行為,由於選監人員當場沒有來得及禁止,所以也就沒有後續處罰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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