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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通門號房屋列報房貸利息只能擇一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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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7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許湘欣台北七日電)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在報稅時列報購屋貸款利息。不過,對於坊間不少打通兩個門號房子的納稅義務人,台灣財政部表示,僅能選擇其中一屋,也就是一個號碼列報借款利息。

依財政部函釋規定,納稅義務人將所有的兩個門牌號碼的房屋打通供自用住宅使用,並以這兩間房屋向金融機構借款,也就是若符合所得稅法施行細則規定列報的要件。包含以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名義登記為自身所有,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於申報年度在那個地址辦有戶籍登記,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具備向金融機構辦理房屋購置貸款所支付當年度的利息單據,納稅義務人僅能選擇其中一屋的借款利息申報列舉扣除。

財政部提醒納稅義務人,購屋借款利息每一申報戶扣除數額以30萬元為限,但若申報有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應在購屋借款利息中先行減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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