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瑾:王斌余案凸显执政党的执政合法性问题

力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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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9月18日讯】农民工王斌余,带着改变贫穷生活的美好憧憬,17岁开始到城市打工,却在艰辛的生活中不断地痛苦挣扎,备受欺侮。数次讨要工钱无果后,愤怒之下连杀4 人,重伤1人(据新华社9月4日电)。这则新闻一出,网上沸腾了。围绕着王斌余该不该判死刑,国人站成了泾渭分明的两大阵营,真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一时间,纷纷扰扰,热闹非凡。

  “杀人偿命”,不判他死刑,于法不公。不判他死刑,社会就没有安全感,难道我们连“杀人偿命”这样的常识都不懂了吗?“连杀四人、重伤一人,按照现有的法律标准,农民王斌余难逃一死,这也正是司法机关迅速判其死刑的原因吧。有人在媒体上撰文指出,鉴于王斌余之“激愤”杀人前提,很难让人对其产生“死有余辜”的感觉。更有人从法理的角度来分析,王斌余不该被判死刑。从舆论对其所持的广泛同情来说,这种“情”与“法”的冲突,大有突破临界点之势。正如孙志刚没有想到,自己屈死的生命会换来一部恶法的废除,农民王斌余恐怕也没有想到,自己的一时冲动,会将一个巨大的问题抛给全国公众,导致舆论沸腾。”“舆论为一个连杀四人的杀人犯辩护,这本身就饱包含着非常危险的信号!”(肖余恨《舆论同情杀人犯王斌余是危险信号》2005、9、9《中国青年报》)

  那么,肖余恨所说的“非常危险的信号”是指什么呢?

  (1)我们社会的不公正,已经相当严重。“王斌余事件”以一种极端扭曲的方式折射出社会公正方面存在的问题,反映了我们所处的社会的精神状态。我们社会的不公正,已经是一个不容忽视的大问题,已经不是一般轻微的不公正,而是相当严重了。因为,像王斌余这样的农民工(当然包括不久前报导的阿星)已经被逼迫得到了只有拿自己的生命来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的地步了。像王斌余这样的农民工,除了拚命之外,他们还有另外的出路吗?正如网友“羽毛乱飞”说的那样:“在这里,我们的法律就像一个没什么姿色的老婊子,王斌余是个民工,是个被包工头欺压的小民,不要说没有保暖,连生存都成问题,当然想不起来和法律搞点淫欲;而另外有一些人则过于保暖,早就不再有兴趣和中国法律这样的货色搞什么淫欲。从这一点上,王斌余所作的不过是最自然的事情而已。换了任何一个人,比如换了我,让我落到王斌余的那步田地,他那样的出身,他那样的人生,他那样的环境,我能做的比他更好么?我不敢说,也许会少杀一个人,或者少捅一两刀而已,这已经很吹捧我自己了。”(羽毛乱飞《王斌余:没有执照的复仇者》)问题的严重性就在这,杀人的不是只有王斌余一个人,你、我、他,谁都是潜在的杀人者,谁都有可能成为杀人者,只要你、我、他“落到王斌余的那步田地,他那样的出身,他那样的人生,他那样的环境”!而“落到王斌余的那步田地,他那样的出身,他那样的人生,他那样的环境”的国人,又何止千万?!王斌余杀人,只是个显性的事件,而隐藏着的类似的事件又有多少呢?(我们可要知道,在新闻还不自由的今天,王斌余杀人是在2005年5月1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王斌余死刑是在2005年6月29日,而新华社的报导是在2005年9月4日。)

  (2)“看守所比工地好”,说明我们的法律已经形同虚设,对执法者失去信心。王斌余的暴力举动,点中了公众对法律疲软无奈的痛处。《劳动法》第三条规定:“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一些地方也做出了规定,对拖欠民工工资对雇主实行罚款和加倍偿付,然而大大小小的包工头偏偏要“年底结算”工资,还变着法儿克扣、赖账。对“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雇主实行罚款和加倍偿付”仅仅是一个花瓶,而不能真正得到实施,那么最终的结果是让劳动者对《劳动法》产生怀疑,对执法者失去信心。哀,莫大于心死。当一个个王斌余们心死之后,我们将得到(收获)的是什么呢?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活着也没啥意思”,王斌余拿着血淋淋的刀子进巷子追杀吴新国时,一旁开小店的张建国听到他嘴里反复嘟囔着这一句。在看守所里,每天半军事化的生活让王斌余的脸色逐渐红润起来,他甚至觉得在高墙内比打工还要好,因为“不受骂,不挨打,有人权”。(《王斌余:看守所比工地好 》2005年09月11日《 南方都市报》) “活着也没啥意思”,在我们的国人当中,又有多少这样认同的呢?不要说是极少数,那些整日埋头于赌博、酗酒的人,我们见得还少吗?醉生梦死地活着的,又岂止是那些生活贫困者?只要国人“活着也没啥意思”的状态不改变,类似的悲剧一定会重演。

  (3)王斌余案凸显执政党的执政合法性问题。表面上看,国人在争论王斌余该不该死,是对现行法律的质疑。但,透过现象看本质,当我们怀疑“杀人偿命”的合法性时,其实我们是在怀疑制订法律者的合法性,而制订法律者在我国从来都是统治者的事,从来都是执政者的事。“杀人偿命”,历来是一个常识性的认识,本来是没有什么可以讨论的。那么,在什么情况下“杀人偿命”会失去合法性呢?那只有一种情况,就是在杀坏人、杀敌人的时候,“杀人偿命”会失去合法性。在那种情况下,“杀人偿命”不但会失去了合法性,杀人反而成为了“英雄”之举,得到大众的鼓励。不是吗?面对“万恶”的罪犯,我们的执行死刑者(执法者),会有“杀人偿命”的危险吗?面对敌国的入侵者,我们的战士,会有“杀人偿命”的危险吗?当“杀人偿命”失去合法性的时候,一定是面对非常的情况了。因为,“杀人偿命”是正常社会的一种常态,而“杀人偿命”失去合法性是社会的一种不正常状态!确实是这样,“舆论为一个连杀四人的杀人犯辩护,这本身就饱包含着非常危险的信号!”肖余恨说得一点也没错,当“杀人偿命”失去合法性的时候,凸显的是执政党的执政合法性受到了大的怀疑!因为,王斌余们已经开始不认同我们现行的法律会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事实也确实是这样,我们现行的法律,没有保护好广大的弱势群体的权益——我们的下岗工人,我们的农民,我们的打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了很大的侵犯却束手无策!在中国,法律从来不是个简单的法律问题,而是个政治问题。质疑法律,就是在质疑政治;蔑视法律,就是在蔑视政治;践踏法律,就是在践踏政治!当“杀人偿命”失去合法性的时候,我们的政治已经到了一个变更的临界点了。但愿我们的政治能够朝着更加开放,更加开明,更加自由,更加民主的方向发展,而不是机械的重复,更不是开历史的倒车!

  王斌余,不管你是死是活,我都将记住你——一个中国21世纪的农民工!你的命运,是中国命运的缩影!!

  最后请允许我用王斌余的几句话,来作为本文的结束:“我也没有多少时间了。我爸说了,很支持记者的采访。你们采访我,文章发出来,可以让更多的人关注我们农民工。领导到下面来,只看表面大楼好着呢,我们在墙上施工,一不小心就摔死了,你知道修大楼多少民工死了?我知道有保护我们农民工的政策,但下面人不执行,我们的权利还是得不到保障。

  “我的愿望很简单,让我父亲、爷爷、奶奶过得好一点,他们苦了一辈子。我希望周围人都要有一颗善良的心,不要瞧不起我们农民工。我希望人和人之间都很友好,都能够互帮互助。我希望社会能够更多地关注我们农民工。”

  
2005、9、15-16
于速朽斋

转自《网路文摘》
(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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