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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選頭遞補 適用地方民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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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14日訊】〔自由時報記者施曉光/台北報導〕台灣立法院院會昨天三讀通過「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增訂第六十八條之二條文案」,增訂「落選頭遞補條款」,未來包括北高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等「地方民意代表」選舉的當選人,若因賄選被判「當選無效」確定,或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的情形,缺額將由落選人依據票數高低遞補,遞補人的得票數,不得低於選委會原公告該選舉區得票數最低當選人得票數二分之一。

這項修法主要是由去年三合一選舉時,縣市議員落選頭組成的「全國縣市議員遞補申訴促進會」等數百位成員推動,由於修正案排除地方制度法補選規定,未來北、高兩市議員、各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若有人遭判決褫奪公權,或因賄選案被判當選無效,該選區落選頭都有遞補權利。

這項修法由民進黨團提案,獲朝野不分黨派支持,因各選區的立委樁腳,不少是去年底選舉「落選頭」,通過修法後,落選頭遞補機會大增。

根據修法規定,當選人經法院判決當選無效確定,候選人得票數有變動致影響當選與落選時,選舉委員會應重行審定,若審定結果有不應當選而已公告當選情形,應予撤銷,應當選而未予公告,應重行公告,不適用選罷法或地方自治法規重行選舉或缺額補選規定。

同時,如地方民代當選人因選罷法所規定賄選情事,「經法院判決當選無效確定者或當選人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之情形時」,缺額由落選人依得票數高低順序遞補,不適用重選或補選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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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被遞補 35準議員剉著等…

〔自由時報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台灣法務部昨日指出,全國各地檢署已對三合一選舉中涉及賄選而當選的縣市議員、鄉鎮市長,共有六十人,向法院提出當選無效的訴訟;依遞補法規,若當選無效訴訟確定,將依法遞補的縣市議員將在三十五人以上。

法務部表示,檢方提出當選無效訴訟的三十五名縣市議員,分別是桃園縣四人:林政道、黃景熙、羅煥壚、閻中傑;新竹市四人:古榮政、吳國寶、吳明山、余泉霖;新竹縣三人張木海、陳文宏、朱有亦;苗栗縣四人陳添松、鄭輝煌、溫德雄、楊恭林。

彰化縣兩人王敏光、張新男;雲林縣一人蔡永常;台南市三人劉益昌、蔣明東、馬崇喜;台南縣四人蔡明甫、郭秀珠、方一鋒、余榮和;高雄地區一人何勝雄;屏東縣四人許阿桃、沈文傑、董啟智、林玉如;花蓮縣兩人周利根、李春風;宜蘭縣兩人簡海樹、劉石純;澎湖縣一人陳富厚。

此外,檢方提出當選無效訴訟的鄉鎮市長有二十五人,因並非地方民意代表,即使當選無效訴訟確定,亦不在遞補行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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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選頭多藍綠樁腳 難脫「量身立法」

自由時報記者施曉光/特稿

立法院通過「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增訂「落選頭遞補條款」,杜絕賄選,理由冠冕堂皇,但卻有量身修法之嫌,從去年底冒出檯面到修法通過不過十幾天,速度之快,令人稱奇。

民進黨團是在去年十二月三十日院會,將草案提案逕付二讀,國民黨團先否決,全案送內政委員會處理。但推動本案的團體「全國縣市議員遞補申訴促進會」,成員為去年底各縣市議員選舉的落選頭,大多是各縣市涵括藍、綠黨派立委的「樁腳」,加上在立法院內穿梭遊說,立委壓力極大,國民黨立場也轉為支持。

據了解,原始版本包括縣、市長選舉在內的「地方公職」選舉落選頭,一律都可遞補,但國民黨團考量如此一來,台東縣長當選人吳俊立遺缺,可能由劉櫂豪遞補,而持反對態度,經協調改為只限「地方民意代表」。而原始版草案對落選頭遞補條件,僅限當選人因賄選案被判當選無效,但部分縣市已有議員當選人遭法院判處褫奪公權,在部分落選頭運作下,增加了「或當選人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等文字,有量身立法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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