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峰:建立法律秩序 创建共和社会

南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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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月20日讯】我们今天所感受到的国家发展所依附的社会秩序,不是以人民的意志和正义的愿望建立起来的“民主共和”宪政体制平等公正的法律秩序,而是根据“党权独帮”的意志和要求,并由政治独裁体制裁定的法制管束秩序。这种缺乏社会正义理念的法规条例,这种失去人民意志主导的法制管束秩序,是没有公信与平等的社会秩序。

在国家的社会活动中,那些以控管进步思想和束缚抗暴精神为目的的法规条令,不过是独裁统治集团用来限制人们身心自由健康发展的铁网高墙。在这个强权的国度里,所谓国家法律赋予人民的权利不过是被“党权”所控管的权利,这是戴着枷锁的权利,人民获有这样的“权利”就如同一群讨饭的乞丐,根本就不可能获得真正意义上的利益保障。不要相信那是平等公正的法律,那是随时都在准备抽打人民的皮鞭和杀人的屠刀。

在这种法规条令下运行的社会秩序是由统治集团所拥有和掌握,并为其获取巨额利益而服务的社会秩序,是由统治国家的既得利益集团以自定义的方式裁制圈定和操纵其规则的司法游戏。在这个游戏里对党组官员的违法行为,统治集团通常行使“党纪整束”的宽容政策,而不是依照法律准则裁定治理;往往采用“先党纪处理,后法律判定”的无视法律尊严的处置方式。这已经成为一种定式规则。这种“党纪不处理,法律无权判”的定式规则,就证明了国家司法运作是一个典型的“司法党权化”运作,而“司法党权化”所倡导的“依法治国”模式,不过是“党权治国”模式,并不是整体社会平等公正的政府依法管理模式。

没有得到真正代表广大人民利益的“国民议会”所产生的立法机构和认证的法律档,它的代表性是没有普遍意义与平等实质内涵的。在这个东方的泱泱大国里,国家的一切事物均在“党权”的控制之下运行,国家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治国大法也都是在这个“党权”的监管之下孕育而生,其解释权更是被“党权”所占有。想怎样解就怎么解,想怎样论就怎么论,想怎样修正就怎么修正,完全剥夺了社会审议监察的功能。虽然,在“法规檄文”里也有社会进步的一面和文明色彩的一面,但是在“党控原则”的基础上,完全失去了她原有的亮丽底色。实际上“党权管制”的职能已经超越了“立法论证”的职能。“立法论证”的过程是完善法律的过程,而完善法律的目的是为了树立法律的尊严。如果“党权”的尊严压制法律的尊严,统治者的权威高于立法的权威,国家法律就会演化为“灰色法律”。这种由统治集团所操控的“灰色法律”,在社会的实践过程中,也就不可能达到维护人民利益的实质效果。

被“党权”所控管的人大和政协机构,不过是没有决定权的橡皮图章和摇旗呐喊的啦啦队,根本不具备代表广大人民利益及社会公众意愿的资格。由强势政治集团所制定,并为其利益服务的法律条文是缺乏公理性和人性化的,在其治理社会的过程中就显现出它的“不规范、不公正、不合理”的随意性和强权性。把维护公共利益的法律尊严排斥在象征意义的位置上,以“党权”指导左右司法运作,用强占的国家行政权力干预法律实施解决的正常途径,国家法律的平等公正原则也就难以体现。事实上法律一旦丧失了平等公正的原则,社会的畸形发展也就无可避免。

任何一个统治集团,只要是凌驾于国家法律之上,国家的命运就会被一只黑手所掌握,并使其失去奔向美好未来的希望。在“灰色法律”横行,由“党权”主控的国家里,统治集团即使开着倒车向历史的黑暗深渊驶去也不足为怪,因为一个既得利益集团所独霸的政权,其本性就是习惯于走历史的回头路。

人们瞪大着眼睛站在被污染的土地上,看着“党权霸政”集团那倒行逆施的专制行为,并不是他们甘愿沉默接受,而是在等待着那被压制了千百年的愤怒爆发。抗争是被逼迫出来的选择,因为每个人都需要光明而不是黑暗。

国家法律不是为巩固既得利益政权服务的工具,不是用来打压社会进步力量的武器,更不是用来威吓民众获得自由权利的铁索钢鞭。法律是为社会提供规范有序发展的合理途径,是为人们营造一个充满活力的生活环境。立法的目的是为了遏制社会的邪恶泛滥。国家法律只有建立在平等公正原则的基础上,才能保障人民的根本利益,才能有效地为社会服务,否则,国家法律就失去了它存在的意义。国家政治一元化的政府官僚机构所颁布的党纪法规,其社会透明度及大众监督性都是缺失的,因为实施遏制“言论自由、新闻自由”的目的就是为了暗箱施政和拦阻社会监督。

事实上没有人会相信一个控制“言论自由、新闻自由”的政府,是一个能够满足人民愿望的政府,是一个廉洁奉公的政府,是一个呕心沥血为民众服务的政府。政治垄断集团所倡导的法制要求是维护权力垄断的法制要求,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共和国法律秩序。国家法律秩序是公共利益的保障,在任何状况下“行政权力”和“政治纲要”都不能替代国家法律。虽然,国家法律是由人来制定的社会规则,但必须是得到社会广泛认同的法理规定,在社会实践的过程中要体现它的公正性、规范性和科学性。只有实行民主制度,彻底清除国家的政治垄断,才能建立起完善社会的法律秩序。

法律就是法律,是社会发展的保障,是国家建设的保障。虽然民意不能代表法律,同样党性更不能代表法律。如果法律可以随意的被强势所代表,那就不是法律,而是欺压民众的棍棒,必然导致人心的非理性浮动。

“法律是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这是任何政府都明晰的法律定义。国家强制力是由政府负责管控的国家治理机器,它的职能运用必须符合人民的要求,符合民族的整体利益。政府在合理运用国家强制力的同时,必须遵循法律的有关规定,按照其要求严格遵守,不能以强势政治集团的利益需要为准则,并根据其利益的需要调动指使国家强制力来实现本集团利益的根本保障,这是强权政治的表现,不是法律秩序的体现。

国家强权政治是历史遗存的腐朽政治,在社会文明发展的进程中早已不被人民所接受。只有来自人民依照法律制定的普选方式选择的政府,才能体现国家政治的清明化,才能有效地保证国家秩序的行为规范。如果,国家强制力的“管控权”属于党权所有,那么,这个国家强制力所提供的所谓社会保障和国家安全,也就是维护党的利益安全而不是人民利益的保障。事实上我们所看到的被强权扭曲的社会,就是一个由党权操控的社会。

统治集团所制定的法律规则,理所当然地为统治集团服务,这是政治独裁的一贯做派,不可能有实质性的改变。事实上国家官吏在“党权”的恩宠袒护下已经形成了庞大的既得利益集团,而就是这个既得利益集团在垄断权力的过程中肆意妄为地占取国家的资源,侵吞社会的财富,损害公共利益,剥夺人民的政治平等权利。

独裁统治集团当然知道人民期盼的是民主政治体制,那是保障人民的社会平等权利最有效的政治体制,只是他们为了那些耀眼的丰厚利益,令人民的愿望一次次的落空,使人民的血汗一滴滴的被榨取。控制国家权力的独裁既得利益集团,为了实现集团利益的最大化,他们往往搬弄权力驾驭法律实施获取利益的企图,使人民失去法律资源的有效支持,并肆无忌惮地操纵法律为独裁统治护航。他们利用权力筑建壁垒抗击社会的进步力量;他们运用权力掠夺国家资源为自己营造莺歌燕舞的狂欢天地。说白了他们不过是一群踩着国家脊梁作威作福、大肆敛财,享受骑在人民头上寻欢作乐的无耻之徒。

为了能让国家回到文明进步发展的历史轨道;推动民主进程,建立法律秩序,创建共和社会是我们中华民族有良知的社会公民义不容辞的责任,也是历史赋予我们这一代人的神圣使命。

所谓的维权,是因为人们的合理要求及合法权益没有得到社会制度的有力支持和法律的有效保障。当人们在社会活动中的合法权益受到不平等的歧视和侵害的时候,必然导致人们的生活面临雪雨纷飞、面带菜色的困境。维权之路并不是一条闲庭信步、田野诗情之路,它为维权者带来的是经济上的困忧与精神上的疲惫,可以说是一条逆来顺受、风寒艰辛之路。维权也是一种抗争方式,是被逼出来的勇气行为,只要社会没有提供一个有效的法律途径来解决人们的合理诉求,这种维权抗争方式就不会休止。近年来,在中国大地上发生的一波又一波维权现象,就足以说明了社会 “求变”的强烈要求和“政改”的急迫愿望。如果,维权趋势能引发社会的维权运动,那么,社会就能够形成力量迫使统治集团放弃那个独裁的强横态势,选择政治开放。

维权运动是失权者的运动,在中国它具有社会的广泛要求及强烈愿望。统治集团当然明白“维权运动”一旦风起云涌、形成力量,即使是强暴的独裁统治集团也会魂飞颤抖。“社会求变,国家动荡”这是过去历史的常态,或许今天的历史也不能避免,但这并不可怕,只要能“变”向着现代文明进步的方向去“变”,国家的动荡就会安然平息。付出是为了求变,没有付出的求变是梦幻的求变,那是没有实质效益的空洞想像。历史的变革本来就是要付出代价的,否则,就不要变革,就不要寻求社会的进步。任何一次的社会阵痛,都是在书写历史发展的进程。

虽然,在这个古老国家的历史上也出现过多次的“社会求变”,并为国家带来了巨大的动荡,但遗憾的是:这些“求变”都没有彻底改变国家的政治制度。虽说,在屡次的“求变”过程中也有社会正面的积极因素,可惜的是印记在历史上的“社会求变”没有一次能够按照人民的要求书写历史,没有一次能够起到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积极作用,没有一次能够形成开创国家共和时代的力量,而且都演变成了国家民族寒凉彻骨的悲切伤痛。

不打破沉默,任何美好的愿望都不会实现。维权运动的现象是被压迫者觉醒的现象,它代表着一个崭新时代的开始。这不是广大失权民众的无理取闹和非理性的抗争,这是被政治强权逼出来的强烈表达方式。在维权运动的过程中,即使发生了国家的短期动荡,其责任也不能由广大的维权民众来承担,这是千百年来各类统治集团压制民权所不可推卸的责任,也是社会在政治强权的肆虐下寻求政治进步的必然结果。

不要侮辱人民,他们不是只会干活和讨食的牲口。要相信人民的追求,要正确认识人民的信念,他们“求变”的目的不是为了“国家动荡”,而是为了能够建立一个民主宪政的法治国家,一个能有效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社会制度,一个能实现“平等公正”原则的法律秩序。

“民心大于天”这是不可改变的事实,世界上没有什么力量能锁住民心向往自由幸福生活的强烈愿望。那些“君权大于天、党权大于天、帮权大于天”的无耻信念,都将在“民心”的呐喊声中被摈弃的灰飞烟灭。“民心不可辱,民意不可欺”,通向政治民主化的道路不会被关闭,也没有什么力量能够关闭,因为“民心”永远需要这条通往现代文明进步、自由幸福的金光大道。启动政治改革,选择政治开放,建立法律秩序,是任何统治者的明智选择。如果,统治者不能审时度势跟上时代的步伐,一意孤行地坚持“党权霸政”的方针策略,放弃民心所向的选择,那么,他必定是被钉在耻辱牌上的历史罪人。压制民权必失民心!

国家的法律如果不能有效地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那么,这个国家法律就是一个残缺的法律,可以毫无疑义的断定:这种法律的缺陷是社会制度本身的畸形所造成,更是政府在管理国家的过程中所促成的严重失误。统治者应该尊重法律对人民合法权益的保护,其公正的尺度应该是平等的。国家法律不是统治集团的保护神,更不是维护统治集团利益的法宝。

建立国家法律秩序是历史的进步,是使社会顺利步入有序发展的优化途径,这完全符合广大民众的愿望。国家法律秩序不是“君权、党权、帮权”控管的社会法制管束,不是专制下的法规制度,不是统治集团享有特权的社会制度,也不是“党权意志”所规划的党化秩序,更不是“宗教意志”所规定的教规秩序。建立国家法律秩序的目的是为了有效地保障每个人追求幸福生活的权利,是确保维护国家公民在社会活动中的政治平等地位,促使社会向着文明进步的方向有序规范地发展,让国家民族尽情享受那充满自由活力的欢乐。

在现代文明的国家里,国家的建设主体是国家公民,而国家公民的合法利益不能得到法律平等公正的有效支持,就说明了国家的发展进程还没有步入到真正的公民社会,就表明了国家政体还徘徊在专制强权的腐败阶段,就证实了政府的官僚体制还在实施它的威权意志,还在剥夺人民向往自由幸福生活的权利,还在损害公众利益、破坏民主进程、遏制人民的愿望、压制人民的意志,还在开着历史倒车背离社会文明进步的发展方向。

有独裁统治的地方,就有专制的制度。这是必然的现象,因为实现独裁统治的基础就是专制制度。国家数千年的统治史,对中国人民来说是失去人格尊严的政治压迫史。中央集权政治体制就是依靠政治压迫来维护其统治地位的政治体制。没有法律制约的统治核心,失去社会监督的政治集团,其掌握的国家权力就是为了让人民跪地屈服来达到他们统治人民的目的,而不是为了服务于人民,施惠于社会。国家权力是用来为公共利益服务的,不是为谋取个人利益及集团利益服务的,这是现代文明社会最基本的道德标准,失去了这个标准就是滥权行为,而滥权行为必然是侵害公共利益之行为,也是严重践踏法律之行为。

生活在今天的我们并没有创造法律,我们只是发现了法律对完善社会秩序,制约恶意伤害行为的有效作用,认识了社会的不良现象可以在法律的矫正下改变,且通过由法律所代表的平等公正途径有效地维护大众利益和国家利益。人们将在不同的时代去修正法律,完善法律,推动法律去适应时代的要求。法律的目的是为国家建立一个规范和偕的有序社会,是体现平等公正的社会秩序。政府的管理模式应该是方便社会监督,使民众能清晰了解的开放型与透明化的管理模式,其行政权力的运作必须是在法律的框架内行使,绝不允许丝毫的超越,要坚决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管理国家事务及社会事务。那些暗箱议政施政的“雾态管理”方式,都是无视和轻蔑法律的行为,应被视为违法行为,必须接受法律的追责。

法律秩序是我们不能丢弃的用来维系社会正常发展的规则体系。一个好的社会制度,才能产生一个好的政府。建立国家法律秩序就是为了完善社会制度;就是为了能使国家公民有效的运用公民权利选择政府管理国家。虽然,国家法律不一定能满足人们各自情欲的需求,也未必能得到每个人百分之百的满意赞成,但是运用法律程式疏导政治分歧,裁定政治安排;用法律制度来维护社会的有序发展,毕竟是保障公众利益最合理的关怀方式。维护法律的尊严在某种意义上来说就是维护社会的公正。积极维护法律的平等公正是每个国家公民应尽的义务。

你、我、他都应该是人民的一员或是国家公民的一分子,那么,国家法律所赋予的公民权利也应该是平等的。公民的平等权利是由国家法律来维护和保障的,国家法律的实施运用有责任杜绝特殊公民的产生,更有责任制约拥有权力的公民滥用权力。

只有在民主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公民社会的国家,才能实现社会的政治平等,才能建立真正的国家法律秩序。事实上只要有了“政治平等”这个社会形态,就具备了“法治立国”的文明基础,并可通过法理的完善促进社会的政治和谐。政治和谐是促进和谐社会最基本的条件,离开了这个条件,就失去了和谐的基础。没有政治平等就不会有真正意义上的政治和谐,没有政治和谐的所谓和谐社会,不过是虚假式的和谐社会、泡沫式的和谐社会,根本不能令广大民众感受到真正和谐的快乐。政治平等的实质效应,就是让广大民众能够充分地享受法律的服务,享受社会公民权利的合法运用。在国家建设的发展进程中,如果没有“政治平等”就不可能有真正意义上的和谐社会。

不要把明天的日子描述的那样美好亮丽,只要还存在着社会压迫,明天的日子同样是“黑色”的日子。

没有民主议政,就没有科学执政。

骊 山 草 径 幽,
日 落 云 霞 终。
远 古 千 秋 梦,
长 城 望 碧 空。

(1/20/2006 5:1)

来源:新世纪(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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