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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公平會通過聯華等廠商申請聯合採購大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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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22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惠君台北二十二日電)台灣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表示,已准許聯華實業公司等7家廠商申請合船採購大麥聯合行為許可期限3年,期限至民國97年12月31日,申請人應將聯合行為執行情形,包括每船次各進口人的登記採購量、實際採購量、採購裝船期、價格等資料,按季函報公平會。

公平會表示,業者聯合採購合船裝運大麥可降低進口成本,減少倉儲損耗與資金積壓及利息負擔,降低採購風險,如有貿易糾紛者,尚可增加交涉能力,有益整體經濟利益。另外,由於大麥為自由進口物資,主要供作飼料用,政府對進口人資格並無限制,業者可隨時申請進口,台灣的大麥多由澳洲進口,與玉米、高粱等飼料原料具有高度替代性。

經評估,公平會認為聯華實業等公司申請的聯合行為,有益整體經濟與公共利益,應予許可。

不過,公平會表示,申請人不得利用許可從事其他聯合行為,限制任一申請人自由決定其聯合採購進口數量,禁止任一申請人自行採購進口,或無正當理由拒絕他事業加入聯合採購。

另外,公平會指出,聯合行為主體如有變動仍應核備,且不得利用因許可而取得市場地位,作不當的價格決定、維持或變更,或有妨礙他事業公平競爭或其他濫用市場地位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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