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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職校長不適任 可解職調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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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0月26日訊】〔自由時報記者申慧媛/台北報導〕台灣教育部昨完成高級中學法及職業學校法修正草案,首度雙雙明文納入不適任校長處置的法源規範。未來高中職校長有不適任事實,例如酒駕肇事、因涉案被告、甚至是校內不和諧,不必等判刑定讞,只要主管機關認定屬實,公校校長可予調職或解職,私校校長由董事會處分。

目前對於不適任的高中職校長,因沒有明確法源依據,再加上校長受任期保障,學校或教育行政主管機關無法調動或予免職,引發不少爭議。

教育部部務會報昨天討論通過「高級中學法」及「職業學校法」修正草案,針對不適任校長調職或解職,訂出法源條文,也禁止校長在外兼課或兼職。草案中對高中職校名混淆和「撞名」的處理,也有了明確的規範,教育部技職司司長張國保說,高職學校不再強制在校名中加列「職業」二字,例如台中高工可直接稱為「台中高級工業學校」,不再強迫以「台中高級工業職業學校」為全名,「職業」二字由學校自主決定加不加。

針對「同名」的高中,草案要求學校必須協調改名,如現行有多所「三重高中」、「大里高中」和「大同高中」等校,中教司長陳益興說,都須由校方自行協調改名,不應再讓民眾、學生混淆。

草案中也對高中職財務大幅鬆綁,高中職將可開辦「校務基金」制度,收入可成立基金滾存使用,今年已有八所高中職率先試辦。未來高中職多元入學招生,也將由現行的地方自治,改由教育部統一訂定辦法,避免重演成績組距或是招生辦法「中央地方不同調」、「一國多制」的問題。

「高級中學法」及「職業學校法」修正草案,必須經過行政院、立法院通過後才能實施。

校長建議:不適任定義 應具體界定

〔記者申慧媛/台北報導〕教育部修法首度明文將不適任校長納入規範,現任高中職校長對此多不反對,不過對於如何認定「不適任」,部分校長建議清楚界定,否則反而會增加校園爭議損及校長尊嚴。

國立高中職校長遭起訴交保後仍回校當校長狀況,曾引發教師團體多次質疑,全國教師會舉例,近五年就有三件案例,包括數度酒駕肇事的國立內埔農工曾焜宗校長、涉及工程弊案的國立旗山農工李天興校長和國立瑞芳高工許茂雄校長等,教育部在處置過程,也往往苦於沒有明確法源依據而備受爭議。

台中一中校長蔡炳坤認為,社會以較高的道德及行為、行事標準要求高中校長是能被認同,因此將「不適任」校長的處置規範納入法規,理所當然。

宜蘭高中校長吳清鏞也說,學校對不適任老師,都希望能拿出有效的辦法處置,不適任的校長也應該接受處置,合情合理。但因為「當校長難免會得罪人」,所以他主張對「不適任」定義要清清楚楚,最好是要有明確的具體情事,或有客觀標準,認定過程也要嚴謹,才不會損傷校長尊嚴與權益。

吳清鏞認為,最好能將校長的「不適任」透過法令的說明或實施細則內,清楚列舉出來,才不會發生認知的落差,「連酒駕、超速違規都有不同等級的處分」,所以不適任校長的言行,也應列舉出不同程度處置,未來執法才不會發生困擾及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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