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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职校长不适任 可解职调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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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0月26日讯】〔自由时报记者申慧媛/台北报导〕台湾教育部昨完成高级中学法及职业学校法修正草案,首度双双明文纳入不适任校长处置的法源规范。未来高中职校长有不适任事实,例如酒驾肇事、因涉案被告、甚至是校内不和谐,不必等判刑定谳,只要主管机关认定属实,公校校长可予调职或解职,私校校长由董事会处分。

目前对于不适任的高中职校长,因没有明确法源依据,再加上校长受任期保障,学校或教育行政主管机关无法调动或予免职,引发不少争议。

教育部部务会报昨天讨论通过“高级中学法”及“职业学校法”修正草案,针对不适任校长调职或解职,订出法源条文,也禁止校长在外兼课或兼职。草案中对高中职校名混淆和“撞名”的处理,也有了明确的规范,教育部技职司司长张国保说,高职学校不再强制在校名中加列“职业”二字,例如台中高工可直接称为“台中高级工业学校”,不再强迫以“台中高级工业职业学校”为全名,“职业”二字由学校自主决定加不加。

针对“同名”的高中,草案要求学校必须协调改名,如现行有多所“三重高中”、“大里高中”和“大同高中”等校,中教司长陈益兴说,都须由校方自行协调改名,不应再让民众、学生混淆。

草案中也对高中职财务大幅松绑,高中职将可开办“校务基金”制度,收入可成立基金滚存使用,今年已有八所高中职率先试办。未来高中职多元入学招生,也将由现行的地方自治,改由教育部统一订定办法,避免重演成绩组距或是招生办法“中央地方不同调”、“一国多制”的问题。

“高级中学法”及“职业学校法”修正草案,必须经过行政院、立法院通过后才能实施。

校长建议:不适任定义 应具体界定

〔记者申慧媛/台北报导〕教育部修法首度明文将不适任校长纳入规范,现任高中职校长对此多不反对,不过对于如何认定“不适任”,部分校长建议清楚界定,否则反而会增加校园争议损及校长尊严。

国立高中职校长遭起诉交保后仍回校当校长状况,曾引发教师团体多次质疑,全国教师会举例,近五年就有三件案例,包括数度酒驾肇事的国立内埔农工曾焜宗校长、涉及工程弊案的国立旗山农工李天兴校长和国立瑞芳高工许茂雄校长等,教育部在处置过程,也往往苦于没有明确法源依据而备受争议。

台中一中校长蔡炳坤认为,社会以较高的道德及行为、行事标准要求高中校长是能被认同,因此将“不适任”校长的处置规范纳入法规,理所当然。

宜兰高中校长吴清镛也说,学校对不适任老师,都希望能拿出有效的办法处置,不适任的校长也应该接受处置,合情合理。但因为“当校长难免会得罪人”,所以他主张对“不适任”定义要清清楚楚,最好是要有明确的具体情事,或有客观标准,认定过程也要严谨,才不会损伤校长尊严与权益。

吴清镛认为,最好能将校长的“不适任”透过法令的说明或实施细则内,清楚列举出来,才不会发生认知的落差,“连酒驾、超速违规都有不同等级的处分”,所以不适任校长的言行,也应列举出不同程度处置,未来执法才不会发生困扰及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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