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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釋審查應回歸刑法悛悔實據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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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0月4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陳慧真台北四日電)法務部今天駁回「華岡之狼」楊姓受刑人假釋聲請案,儘管多年來各界對楊姓受刑人假釋案意見兩極化,但假釋審查通過與否應回歸是否符合刑法「悛悔實據」要件的根本重心,考量再犯的可能性,並落實觀護制度的追蹤與輔導,才是推動預防性罪犯再犯的標本兼治之道。

曾犯下三十餘件性侵害案的楊姓受刑人遭法院判刑十六年,二ΟΟ一年間考上台灣大學社會系社工組,為此提出假釋聲請案,不料經媒體報導,引起社會各界極大關注與爭議,隨後多次聲請假釋均遭駁回。

今年已服刑十一年多的楊姓受刑人第七度聲請假釋,且表明願配戴電子監控器,並希望就讀神學院回饋社會,經台北監獄假釋審查委員會審查通過,今年八月報法務部審查,但今天仍遭駁回。

對楊姓受刑人是否應獲准假釋,各方意見兩極,也一直有所爭論。部分民間團體表示,人身安全是憲法所保障的權利,審核獲准假釋與否卻有選擇性,除考量加害人人權,也應考量被害人的心理,如果冒然獲假釋,非但不符合社會公平正義,也為社會上每位婦女帶來風險。

也有婦女團體質疑,假釋出獄後的誘因太多,即使有法務部即將實施電子監控制度的預防效果,實難保證不會再犯,因此,仍應以專家鑑定為主,評估是否通過審查案。

不過,長期輔導楊姓受刑人的更生團契總幹事黃明鎮認為,社會不應老是以懷疑眼光看待楊姓受刑人,政府正在推動電子監控制度,楊姓受刑人也願意配合配戴,專家意見固然重要,但這些專家畢竟沒有個別探訪楊姓受刑人,不能因此毀了一個受刑人的未來。

楊姓受刑人假釋案,如從法律層面分析,仍應回歸根本重心—是否符合刑法「悛悔實據」的要件,考量再犯的可能性,及觀護制度能否落實追蹤與輔導,才是問題的真正核心,否則楊姓受刑人如服刑滿出監,仍無法被社會接受,也無法達到監所的教化功能。

根據更生保護工作者分析,任何罪犯獲假釋或出獄,都存在風險,不論楊姓受刑人獲假釋與否,終有服刑期滿返回社會的一天,主要目標應是如何協助他能不再犯,成功重返社會。

換句話說,相較於服刑期滿出獄,從完全不自由轉變成完全自由的生活,楊姓受刑人須一人去面對重返社會的衝擊,當他先獲假釋出獄時,在受保護管束期間,有地檢署觀護人、台灣更生保護會等資源協助,非但能分攤楊姓受刑人面對的衝擊,同時也能降低社會的風險。這種邏輯也著實提供另一種對楊姓受刑人應否假釋的思想面向。

不少基層檢察官認為,經假釋門檻逐年修正提高,可能滿足部分民眾對刑罰正義的期待,降低對罪犯重返社會的恐懼,但同時也偏離假釋制度中,藉由非監所性處遇的進行,達到受刑人再社會化的理想。

從這種論點觀察,不論社會輿論為何,仍應回歸法律精神確實考量受刑人監所表現是否符合「悛悔實據」,即受刑人是否已對所犯罪行有所悔悟的切實認定。

其次,法務部預計今年十一月正式啟用電子監控制度,十二月將全面推動性罪犯預防性測謊,因此,楊姓受刑人假釋案除帶給法務部就個案評估思考,如何在積極推動性犯罪預防工作之餘,落實現有觀護制度,取得大眾對性侵害受保護管束人控管的信任度,才是解決問題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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