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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审查应回归刑法悛悔实据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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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0月4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陈慧真台北四日电)法务部今天驳回“华冈之狼”杨姓受刑人假释声请案,尽管多年来各界对杨姓受刑人假释案意见两极化,但假释审查通过与否应回归是否符合刑法“悛悔实据”要件的根本重心,考量再犯的可能性,并落实观护制度的追踪与辅导,才是推动预防性罪犯再犯的标本兼治之道。

曾犯下三十余件性侵害案的杨姓受刑人遭法院判刑十六年,二ΟΟ一年间考上台湾大学社会系社工组,为此提出假释声请案,不料经媒体报导,引起社会各界极大关注与争议,随后多次声请假释均遭驳回。

今年已服刑十一年多的杨姓受刑人第七度声请假释,且表明愿配戴电子监控器,并希望就读神学院回馈社会,经台北监狱假释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今年八月报法务部审查,但今天仍遭驳回。

对杨姓受刑人是否应获准假释,各方意见两极,也一直有所争论。部分民间团体表示,人身安全是宪法所保障的权利,审核获准假释与否却有选择性,除考量加害人人权,也应考量被害人的心理,如果冒然获假释,非但不符合社会公平正义,也为社会上每位妇女带来风险。

也有妇女团体质疑,假释出狱后的诱因太多,即使有法务部即将实施电子监控制度的预防效果,实难保证不会再犯,因此,仍应以专家鉴定为主,评估是否通过审查案。

不过,长期辅导杨姓受刑人的更生团契总干事黄明镇认为,社会不应老是以怀疑眼光看待杨姓受刑人,政府正在推动电子监控制度,杨姓受刑人也愿意配合配戴,专家意见固然重要,但这些专家毕竟没有个别探访杨姓受刑人,不能因此毁了一个受刑人的未来。

杨姓受刑人假释案,如从法律层面分析,仍应回归根本重心—是否符合刑法“悛悔实据”的要件,考量再犯的可能性,及观护制度能否落实追踪与辅导,才是问题的真正核心,否则杨姓受刑人如服刑满出监,仍无法被社会接受,也无法达到监所的教化功能。

根据更生保护工作者分析,任何罪犯获假释或出狱,都存在风险,不论杨姓受刑人获假释与否,终有服刑期满返回社会的一天,主要目标应是如何协助他能不再犯,成功重返社会。

换句话说,相较于服刑期满出狱,从完全不自由转变成完全自由的生活,杨姓受刑人须一人去面对重返社会的冲击,当他先获假释出狱时,在受保护管束期间,有地检署观护人、台湾更生保护会等资源协助,非但能分摊杨姓受刑人面对的冲击,同时也能降低社会的风险。这种逻辑也着实提供另一种对杨姓受刑人应否假释的思想面向。

不少基层检察官认为,经假释门槛逐年修正提高,可能满足部分民众对刑罚正义的期待,降低对罪犯重返社会的恐惧,但同时也偏离假释制度中,藉由非监所性处遇的进行,达到受刑人再社会化的理想。

从这种论点观察,不论社会舆论为何,仍应回归法律精神确实考量受刑人监所表现是否符合“悛悔实据”,即受刑人是否已对所犯罪行有所悔悟的切实认定。

其次,法务部预计今年十一月正式启用电子监控制度,十二月将全面推动性罪犯预防性测谎,因此,杨姓受刑人假释案除带给法务部就个案评估思考,如何在积极推动性犯罪预防工作之余,落实现有观护制度,取得大众对性侵害受保护管束人控管的信任度,才是解决问题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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