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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分紅最低稅負計算 上市與否有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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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1月7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許湘欣台北七日電)最低稅負制今年1月1日開始施行,財政部中區國稅局今天指出,員工分紅配股在適用最低稅負制時,公司若是上市、櫃,與未上市、櫃的稅負不同,納稅義務人應多加留意。

國稅局表示,員工分紅配股若屬上市或上櫃(含興櫃)公司,處分有所得時,因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所以,無課徵所得稅問題,但若有損失,也不得自所得額中減除。

不過,員工分紅配股若屬未上市或未上櫃公司,於可處分日後,若處分有所得時,計入基本所得額的有價證券交易所得,也就是按交易時的成交價格,減除股票面額後的餘額,為所得額。

而最低稅負中的有價證券交易所得,對於全年的交易所得與損失,可以同一年度出售的交易盈虧相抵核計。

國稅局進一步表示,所謂員工分紅配股可處分日包含股票採帳簿劃撥方式配發,為股票撥入集保帳戶日;若股票非採帳簿劃撥方式配發,為公司或代理機構所定可領取股票的首日。

若配發股票前,先行交付新股權利證書,且新股權利證書採帳簿劃撥方式配發,為新股權利證書撥入集保帳戶日;新股權利證書若不是採帳簿劃撥方式配發,則為公司或代理機構所定,可領取新股權利證書的首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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