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迎春出遊 魔法加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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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月1日訊】自由時報記者胡守得/專題報導

「過新年,穿新衣,放鞭炮」。

「仔仔」一早就被不絕於耳的鞭炮聲吵醒,從窗口望出去,幾名死黨已在大馬路上人手滿炮,相互「攻堅」起來。他興沖沖爬起床,臉不洗、嘴沒刷的就拿出備藏火器槍藥,飛奔出門加入戰局。

一行人丟炮互射的正過癮時,卻見幾枚飛出的沖天炮「誤射」鑽進騎樓下一堆廢紙、爛家家具中觸發火星,轉眼冒出小火,旋又轉為火舌外竄。

正出門叫仔仔回家吃早餐的媽媽見狀,立刻將浴室內盥洗的爸爸拉出,兩人各提著一大桶水滅火;眼見火勢全消的仔仔雖由驚轉喜,但也隨即被媽媽揪回家施以家法「懲戒」。

身為律師的爸爸,望著淚眼汪汪的仔仔說:「炮竹一聲雖可除舊歲,但若是『落點』不佳,搞不好就有除不完的禍了。」

「像剛才,若是火勢延燒住宅,導致他人住家失火,將觸犯刑法失火燒毀建築物罪,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而如果是在山野燃放鞭炮引發山林火災,最重更可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期間如有人傷亡,將再負起過失致死或傷害的刑責。」

「以過失致死罪來看,可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而這只是刑責,另外附帶的民事責任更沈重,有時民事賠償數額會賠到讓人傾家蕩產哩。」

爸爸告訴仔仔:「你現在是未滿十二歲的小孩子,放鞭炮引發意外雖不必自負刑責,但因爸媽是你的法定代理人,你闖的禍,導致別人生命、財物受損,爸媽依法還是得負起有關的民事侵權損害賠償。」

仔仔一聽,放個鞭炮居然可能引發這麼大的亂子,乖乖地抹去淚水,再向手邊的「彈藥」望望,雖然有點不捨,但還是全部繳械了。

預付住宿費 逾時不保留

記者林慶川、賴仁中/專題報導

「大過年悶在家裡,不如去度個假」,太座一席話,讓陳先生動了起來,馬上透過旅遊網站向屏東一家飯店訂房兩夜,並刷卡預付住宿費近萬元。

出發日,陳先生一家四口興高采烈地從台北上路,不料碰上大塞車,駛抵飯店已近晚上八點;辦理入住手續時,櫃臺小姐竟說:「很抱歉,您沒有在規定時間內完成入住登記,也未先打電話來保留住房,本飯店已將房間轉租其他客人,且飯店已客滿,無法再為您安排住宿。」

陳先生除了氣自己健忘沒打電話外,更氣飯店不近人情,他掏出刷卡單據據理力爭,不過住房部經理也取出網路上公布的定型化契約範本,表示附註欄上明載,旅客須在晚上七點前完成入住登記,或先用電話通知,否則房間不予保留,預付費用也將全數沒收。

對於這類訂房糾紛,消基會指出,定型化契約雖有一定程度法律效力,但若旅客已支付全部住宿費,應視同已完成入住登記,無條件保留房間,才符合公平交易精神。故某些飯店、旅館業者出示的定型化契約內容,有時也可能違反公平交易精神,民眾若碰上這類糾紛,可向各地消保官或消基會申訴,請求協助。

但若旅客訂房時,未預付費用,或僅付訂金,則要仔細留意定型化契約相關規範,否則一旦出現糾紛,較不利消費者。

此外,近些年還傳出網路「虛擬民宿」詐騙案,民眾上網訂房最好先確認投宿地點是否為真,以及是否為合法旅館,可事先連結交通部觀光局網站查詢;抵達住宿處所時,則可勘查旅店內外有無懸掛「梅花型」觀光旅館識別標章。

若參加旅行社旅程,當發現所住飯店與旅行社當初說的不一樣,除了不可抗力因素外,業者一旦任意變更旅館,消費者可依法請求賠償差額兩倍的違約金,但旅客宜先以拍照等方式蒐證,才有利於事後追償。

用餐遇毒害 先找衛生局

記者楊國文/專題報導

阿明剛拿到年終獎金,帶家人去吃一頓山珍海味,大夥兒在餐廳內邊享受悠揚樂曲,同時大啖美食,個個吃得津津有味。但回家不久,阿明開始猛拉肚子,爸媽也上吐下瀉,經緊急送醫,醫師診斷是食物中毒,導致急性腸胃炎。

阿明氣極,心想:「那麼高級的餐廳怎會搞出這種飛機」,因此一出院就氣急敗壞前往餐廳理論,但業者否認他們的食物有問題,說:「很多人吃了都沒事啊!怎能硬說我們的食物不乾淨。」

時有民眾碰上這類倒楣事,此時,該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

當餐飲業發生疑似食物中毒事件,最好先迅速通報各縣市衛生主管機關,由機關派員前往稽查,若證據充分,通常會勒令業者歇業,限期改善,還可依食品衛生管理法將負責人送辦,以督促餐飲業者做好食品公共衛生。

像阿明這樣的顧客,直接向餐廳反映,業者若自知理虧,通常會「私了」,退回餐費、賠償醫藥費等,也有些會贈送餐券來解決和顧客的紛爭。

但若業者否認與他們有關,或和解條件談不攏,很好的申訴管道是行政院消保會與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消基會處理過不少類似消費糾紛,過去有一例,餐飲業者表示有替顧客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附加食物中毒保險,所以業者僅願意退回餐費。

後來由消基會出面居中協調,兩造和解,由店家及產險公司賠償顧客醫藥費和營養費後落幕。

民眾也可視情況採取法律途徑,如九十年間有一家知名餐飲業者被告,後來被士林地檢署依業務過失傷害、觸犯食品衛生管理法罪嫌起訴。刑事之外還可請求附帶民事賠償,或直接提起損害賠償訴訟也可以。

需道路救援 隨身卡有效

記者何瑞玲、賴仁中/專題報導

阿良:「阿義啊,你不是說過年要來台北找我?」

阿義:「元宵節前一定去。」

阿良:「歡迎之至,但車況要注意哦!免得像我上次在高速公路上車故障,還被不肖拖吊場敲竹槓。」

阿義:「怎麼回事?」

阿良:「那個拖吊場其實是修車廠派來的,短短一段路,包括維修,竟開價三萬二,最後弄到快幹架了,仍得付出一萬多塊才花錢消災。」

「後來我學乖了,先打聽哪些是有信譽的拖吊公司,隨身備妥緊急電話,車子有問題就找他們。」

「此外,也可以請公路警察幫忙找,警察在場時,就與拖吊業者談妥拖吊地點、距離及價錢,在警察見證下,可免去日後許多麻煩。」

「有些信用卡附加道路救援服務,如果你有辦卡的話,也可適度運用,但出門前,別忘了要將含有道路救援服務的信用卡或道路救援卡帶著」、「要注意的是,信用卡附加拖吊服務,往往會依照白天、晚上等不同時段,有不同的計費範圍,不同的卡免費項目也不盡相同,有的還會要求先登記車籍資料,要不然還是得自付拖吊費,你要先搞清楚再說」。

「另有些附有道路救援服務的車險,服務範圍則規定在保險契約中,不同保險公司提供的服務項目與內容,也一樣會有差異,因此也得先了解清楚才行。」

熱心的阿良還不忘提醒:「拖吊是按公里數算錢,萬一車子故障要拖吊,一定要先看業者的里程計數器有沒有歸零,免得當冤大頭。」

國家公園內 石在不能撿

記者孫友廉、胡守得/專題報導

大年初二,東東跟著爸媽到花蓮外婆家,小孩子吃過中飯就吵著父母帶他出外,一家人遂開車到太魯閣國家公園。

好動的東東,看到路旁美景相當興奮,突然間瞧見山坡下有一塊漂亮石頭,萬綠叢中一點紅,立刻彎身穿過步道欄杆空隙,手腳並用滑下山坡,抱住奇石往上爬。

回到步道,東東滿心歡喜舉起戰利品獻寶,爸爸一看,居然是「玫瑰石」,不但未誇讚,反而拉下臉來,要東東立刻將它放回原處。

對生態法令頗有研究的爸爸說,太魯閣是國家公園,裡面的一草一木,甚至是石頭、泥土等自然景物都是國家所有,政府特地立有「國家公園法」保護。

而「國家公園法」規定的禁止項目有:一、焚燬草木或引火整地;二、狩獵動物或捕捉魚類;三、汙染水質或空氣;四、採折花木;五、於樹木、岩石及標示牌加刻文字或圖形;六、任意拋棄果皮、紙屑或其他汙物;七、將車輛開進規定以外之地區;八、其他經國家公園主管機關禁止之行為。

爸爸表示,東東剛才撿玫瑰石的行為,已違反上述第八項行為,因太魯閣國家公園依法明訂園區不准採、撿石頭,違者會被處1千元以下罰鍰。

另如陽明山花季時節,常有人攀折花木,或在墾丁公園內參觀鐘乳石洞順手取走石筍、鐘乳石等,也一樣觸法。

更重要的是,違者除必須擔負刑責或罰款外,還規定違法人應將造成園內損害的部分回復原狀,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者,就要付錢賠償。

東東一聽,趕緊把奇石原封不動放回原處,邊放還邊說:「還好沒被警察逮到,不然就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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