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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速債務到期條款約定不當 遠雄人壽被罰5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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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23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惠君台北二十三日電)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表示,遠雄人壽保險公司在授信約定書約定不當行使加速債務到期條款,剝奪借款人事前補救機會,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的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除應立即停止違法行為,並處新台幣5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為維護金融市場交易秩序,訂有「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金融業經營行為之規範說明」,明定金融業者在借款人發生債信不足情形,而有加速債務期限到期等確保債權必要者,應事先與借款人議定債信不足事由。

公平會規範的債信不足事由,包括第1項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付息時。第6項到第9項為擔保物被查封或擔保物滅失、價值減少或不敷擔保債權時;立約人對金融業者所負債務,其實際資金用途與該業者核定用途不符時;受強制執行或假扣押、假處分或其他保全處分,致金融業者有不能受償之虞者。

公平會指出,在這項事由中,如依第6項至第9項事由行使加速條款,應事先以合理期間通知或催告立約人。不過,遠雄人壽保險公司與借款人的約定書明定無須通知或催告借款人即得行使加速條款,是剝奪借款人事前補救機會,契約雙方權益顯屬失衡。

公平會補充,遠雄人壽保險公司像這樣立約的案件有142件。公平會強調,期望金融業者共同遵守公平交易法相關規定,切勿僥倖試探公平會執法決心,否則將依公平交易法處以最高達250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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