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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規定 法商佳迪福人壽遭罰6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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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7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惠君台北七日電)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表示,法商佳迪福人壽保險台灣分公司銷售「法商佳迪福人壽保富變額壽險」商品,其結構型債券滿期保險金計算公式未報金管會核准修正,因此,依保險法第171條規定處新台幣60萬元罰款。

金管會表示,迪福人壽保險台灣分公司自民國94年10月31日起,以未經核准的結構型債券滿期保險金計算公式銷售「法商佳迪福人壽保富變額壽險」商品,未依「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10條及第12條規定將該商品的結構型債券滿期保險金計算公式報會核准修正後,即擅自變更該公式銷售,違反保險法第144條第1項規定的事證明確。

不過,保險局表示,由於非嚴重錯誤,所以輕罰60萬元。據保險法第171條規定,最高可處以3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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