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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稅快易通》保險已給付醫療費 不得列報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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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3日訊】自由時報記者鄭琪芳/專題報導

申報綜所稅除了有免稅額之外,還有各項扣除額,而扣除額又可分為一般扣除額及特別扣除額,一般扣除額又有標準扣除額及列舉扣除額兩種,納稅人報稅時必須在標準扣除額與列舉扣除額之間擇一填報,二者不得併用,特別扣除額則可另外列報減除。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單身者標準扣除額是四萬四千元,夫妻標準扣除額則是八萬八千元,使用標準扣除額者,無須檢附單據或證明文件;至於列舉扣除額則是就捐贈、保險費、醫藥及生育費、災害損失、購屋借款利息及房租支出等,一一列報扣除,但須有確實的證明或收據。

納稅人申報綜所稅時,若各項列舉扣除額合計未超過標準扣除額,則選擇標準扣除額會比較有利,但選擇標準扣除額經核定後,就不能再要求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而未填報列舉扣除額也未填明適用標準扣除額者,以及未辦理結算申報者,國稅局會逕行以標準扣除額核定稅額,核定後也不能要求變更。

台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人在填報列舉扣除額時,有一些常見的錯誤,例如,對未依法辦理登記或未設立團體的捐贈,就不能列報;一些名為捐贈,但實有相對代價的給付,如在寺廟點光明燈、安太歲、或加入團體的團費、入會費、年費等,不能列舉捐贈。

保險費方面,台北市國稅局表示,被保險人及要保人應在同一申報戶內,即申報於同一申報書,若被保險人及要保人在同一戶籍卻未申報於同一申報戶,則不得申報認列其保險費,此外,每人每年只能列舉扣除保險費二萬四千元,未達二萬二千元,須以實際金額列報。

納稅人若要列報醫藥及生育費,則以付與公立、公、勞、健保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醫院的醫藥費為限,而且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列報扣除。

此外,納稅人申報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時,必須先減除儲蓄投資申報扣除的金額,而且購屋借款利息與房屋租金支出僅能擇一申報;至於列報災害損失扣除額,則須在災害發生一個月內,報請國稅局勘查並取得災害損失證明文件,才能申報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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