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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屋申請添新項 金九住家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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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9日訊】〔自由時報記者簡群育/瑞芳報導〕縣政府積極解決金九地區房屋合法化問題,但原本申請要件放寬讓住戶只需提供民國89年以前的水、電繳費證明(即證明房屋存在事實 ),如今卻又要住戶向鎮公所申請開立房屋完工日期證明,住戶們直斥「簡直是找麻煩」,完全失去當初的美意。

瑞芳公所 批縣府為德不卒

瑞芳鎮公所主秘許文龍說,縣府努力了許久,訂出解套辦法,卻又在細節上刁難居民,根本就是為德不卒的作法,「試問,鎮公所又如何清楚得知所有房屋的完工日期?」根本就是要鎮公所背書。

瑞芳鎮金九地區房舍,絕大部分都是建築法規訂定之前即存在的房舍,且大部分土地幾乎都是台陽或台糖公司所有,早期的礦工自行搭蓋,一代傳一代,時至今日,屋主幾乎無法取得土地使用同意書,以現今建築法規來看,都算是違建。

建物合法化 去年釋美意

縣府去年以「簡化實施都市計畫區以外及偏遠地區建築物管理辦法」、「瑞芳風景特定區建築景觀管理辦法」方式,一方面因應發展觀光需要,一方面為房屋問題解套,使得在現行法令中,被視為「違建」的金九房舍,依上述二辦法,依然可取得「合法房屋」證明。

新作法 不在當初規定

最近不少金九居民反映,2項辦法雖是縣府美意,但近來卻又要求住戶,必須取得鎮公所開立的房屋完工日期證明,始能提出申請合法屋,連當地里長所開立的證明都不行。住戶抱怨,縣府作法根本就是找麻煩,此一作法也不在當初所訂定的規定中。

縣府工務局建管課長周劍平則說,事實上,住戶只要提出民國89年(瑞芳風景特定區畫定 )之前的水電繳費證明即可,若拿不出這些文件,才必須要有完工日期證明。

至於為何不接受里長所開立的證明,周劍平解釋,里長畢竟不是「機關」,不適合發文,因此必須由公所開立。他強調,當初鎮公所也同意全力配合,所以要住戶向鎮公所申請證明,應該不是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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