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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盜刻印章處理積壓公文 法院判一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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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8月15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十五日電)前台北市警察局中正一分局刑事組偵查員孟善洋,因長期積壓公文,為避免遭上級查獲處分,自行偽刻分局長、刑事組長等人的印章,盜蓋於公務電話紀錄、檢方指揮書上。台灣高等法院今天依偽造文書罪判一年十個月有期徒刑。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二00三年一月間,孟善洋至中正一警分局刑事組擔任偵查員。因平日接獲公務電話紀錄、地檢署核退發查指揮書及內部公文繁忙,便長期將公文置於辦公室抽屜內。孟善洋後來擔心被處分,決定偽刻分局長官圖章,並分別盜蓋在公務電話紀錄、指揮書上。

二00四年五月間,孟善洋委託板橋市的某刻印店,偽刻刑事組組長許榮春、警正偵查員廖欽銅及刑事小隊長余遠光等人印章,並刻製「代為決行」的印章。

另外,孟善洋還將分局長吳思陸、副分局長余一縣、刑事分隊長鄭明仁、刑事小隊長陳正彥等人在公文上的職名章,剪下黏貼在公務電話紀錄上,甚至趁許榮春等人不在時,盜蓋他們的印章在公務電話紀錄上。

直到二00四年九月二日,分局刑事組長許榮春與同組通聯調閱承辦人,隨機調閱孟善洋所承辦公文,發現時間未到,但電腦審核欄位組長已蓋章審核完畢,於是全面清查孟員承辦的所有案件,查獲孟善洋偽刻長官印文,變相展延辦案期限的重大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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