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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初審 明確化公益彩券盈餘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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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8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李明宗台北八日電)立法院財政、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今天聯席初審通過「公益彩券發行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未來公益彩券盈餘應專款專用於政府補助國民年金、全民健康保險準備及其他社會福利支出,但不得充抵財政收支劃分法已分配及補助的社會福利經費。

現行條文規定,彩券盈餘專供政府補助國民年金、全民健康保險準備、社會福利及慈善等公益活動,但民主進步黨籍立法委員王榮璋(不分區)於提案說明指出,財政收支劃分法已分配及補助其他非社福及慈善等公益支出,避免資源浪費,應明確規範彩券盈餘應專款專用的用途。

在監理機制部分,現行條文規定,由中央政府、直轄市政府及縣 (市)政府代表組成監理委員會,監理公益彩券盈餘分配事宜,形同政府自己監督自己的盈餘分配事宜,過去曾遭外界「球員兼裁判」質疑。

初審通過條文則修正,為監理盈餘分配及運用事宜,主管機關應設公益彩券監理委員會,由中央政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相關學者專家及社會福利團體代表組成,其中政府代表不得超過二分之一;委員會重大決議,需經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才可執行。

監理委員會可審議彩券盈餘、監督盈餘分配、監督考核接受盈餘分配機關的盈餘運用情形及其他有關盈餘分配重大事項。若受配機關未依委員會決議配合執行或違反規定者,主管機關得通知發行機構緩撥、扣發獲配盈餘,等情況改善後再撥付;若情節嚴重,得追回已分配款項,並由主管機關訂定款項的保管及運用辦法。

初審通過條文也規定,各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依規定得到的盈餘補助款,應依社會福利範圍專款專用,並按季公開運用情形,主管機關也應定期在網際網路公告彩券盈餘運用情形。

各受配機關應以基金或收支並列方式運用盈餘分配款,若以收支並列方式管理運用,應於公庫或代理公庫的行庫設立專戶儲存。

彩券經銷商遴選部分,初審條文規定,應以具工作能力的身心障礙者、原住民及低收入戶單親家庭優先,經銷商雇用五人以上者,應至少進用具工作能力的身心障礙者、原住民及低收入戶單親家庭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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