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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縣警官授階 警政署:破壞警察人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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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0月25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黃旭昇台北二十五日電)台北縣警察人事爭議形成地方政府槓上中央的局面。縣長周錫瑋今天為一百四十位升任的警官授階,警政署除了重申北縣府沒有法律依據,同時以最速件發函給台北縣警局,要求所有的警務人員必須依照警政署的配階值勤,並依照銓敘部核定的俸給領薪水。

為了防止這項中央與地方的認知爭議擴大,以警政署長侯友宜署名的公文,除了給北縣警局,還以副本通令台北市警局、高雄市警局、福建省連江縣警局、金門縣警局,以及台灣省各縣市警察局,警政署各直屬警察機關。

警政署副署長謝秀能下午同時舉行記者會強調,依地方制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縣準用直轄市規定之範圍限定在人事組織及財政規模,其他權限(如人事權)不在準用範圍。

謝秀能強調,警察人事是全國警察機關整體通盤檢討逐級陞遷,台北縣政府自行核派警察職務,由北縣員警「就地直陞」,嚴重破壞警察人事制度。

雖然署長侯友宜上午在立法院強調,「北縣警分局長不一定選後才調動」,但副署長謝秀能下午說,因應即將到來之選舉治安維護工作,有關台北縣政府警察局改制後人員派補事宜,警政署將於選後,在兼顧全國治安需要、全國警察人員陞遷權益及維護整體警察人事制度的原則下,檢討派補。

警政署人事主任何正成也說,北縣警分局長的調動,總統大選後才處理,這是警政署與台北縣的共識。

警政署發文給台北縣與全國各警局的公文強調,台北縣警察人員管理及遴任權限,在行政院確認是否得準用直轄市之規定前,依法仍屬中央。這項權限必須經過確認準用且經過內政部依照警察人員人事條例規定正式授權委辦後,台北縣政府才具有警察人事權。

台北縣既然沒有警察人事權,依照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六款規定,其所發佈之警察人事命令無效,且自始不生效力。

警政署並且強調,警察人員應該依照警政署合法有效的人事命令,依法執行任務與行使職權、配階,並依照公務人員俸給法規定,以銓敘部審定有案之俸給、等階支給俸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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