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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不償失/4千元賣帳戶 判賠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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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26日訊】〔自由時報記者何瑞玲/土城報導〕男子廖建評以4千元代價出賣帳戶供詐騙集團使用,結果詐騙集團用該帳戶詐騙王姓女子1百萬元,王女不甘損失,訴請警方偵辦外也提出民事求償官司,法官認定廖某具有共同詐欺取財之間接故意,應與詐騙集團共同分擔侵權行為責任,判廖某應賠王女1百萬元。

王女是在去年2月某天,接到詐騙集團電話,對方聲稱她要被凍結名下所有金融帳號,需匯款給「廖建評」律師,才能讓存摺恢復正常使用,王女因而匯款1百萬元到指定帳戶,事後發現是詐騙集團惡行,報警偵辦。

警方追查該帳戶,發現是廖建評所有,而帳戶內的1百萬元現金在王女匯款後不到半小時便被提領一空,經傳訊廖某到案,他辯稱,因失業又缺錢花用,在網路聊天室碰到蒐購人頭帳戶,才以4千元代價將華南銀行帳戶賣給別人使用,自己並沒有詐騙王女的錢。

警方將1百萬元的取款條筆跡送刑事警察局比對,確認填寫取款條的人就是廖建評,但他仍辯解,只是幫購買存摺男子提款,事後獲2千元酬勞。

法官認定廖建評確為幫助犯,依詐欺罪判決有期徒刑4個月;民事部分,法官認為廖某行為具有共同詐欺取財的間接故意,應該與詐騙集團共同分擔侵權責任,判決廖某應賠償被害人王女1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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