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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財部:中國地區所得應合併台灣所得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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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4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許湘欣台北四日電)兩岸交流日益頻繁,越來越多人到中國大陸工作,隨著五月報稅時間越來越近,財政部表示,凡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在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應該把所得發生處所的名稱、地址和所得額詳細填列,連同台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在申報綜合所得時,於大陸地區已經繳納的稅額,也可以從應納稅額中扣抵,但扣抵數額不可超過因為加計大陸地區所得,而增加的應納稅額。申報時,應檢附大陸地區完稅證明文件,供國稅局核認。

證明文件內容應包括納稅義務人姓名、住址、所得年度、所得類別、全年所得額、應納稅額和稅款繳納日期等項目。其中「證明文件」是指大陸地區公證處所核發的公證書,並且由行政院設立或指定的機構或委託的民間團體(目前為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以後的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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