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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保險理賠有界定 地院判保險業者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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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16日報導】(中央社記者孫承武台北十六日電)詹姓男子二十多年前投保壽險與意外險,前年七月間前往基隆山區採竹筍時失蹤死亡。家屬與保險公司為了是否為「意外死亡」理賠上法院打官司,台北地方法院審理認為詹姓男子自然死亡機率較高,判決保險公司不必給付這部分理賠金。全案仍可上訴。

台北地方法院最近判決指出,所謂「意外傷害事故」,是指直接且單獨原因致身故時,才符合意外身故理賠的給付要件;且這起官司中,基隆地檢署法醫相驗報告也認為是「病死或自然死」,並直接載明死亡原因為「心肺衰竭」。

法官判決指出,依家屬舉證台大醫學院相驗報告也認為詹姓男子屬於法醫學上的「猝死」,病死或自然死的機率在百分之五十到六十;而屍體沒有外傷、中樞神經性死亡等原因,也沒有自殺情況,死亡機率在百分之十以下。因此判定保險公司不必理賠兩份意外險契約,一共新台幣一百四十二萬一千兩百五十元的理賠金。 根據地院判決書,身體一向健康的詹姓男子是1986年五月向保險公司投保,並以妻子為受益人。前年七月與友人前往基隆七堵瑪陵山區採竹筍時意外失蹤,兩天後被發現陳屍附近水庫邊坡。由於詹姓男子才失蹤兩天,屍體就出現腫脹,且面黑如炭,頭部有流血,家屬認定是意外死亡,因此除領取壽險理賠的一百一十六萬元,認為保險公司應給付意外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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