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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修法 身心障礙者可望增加4800就業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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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5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怡君台北五日電)立法院今天三讀修正身心障礙者權益保護法,提高國內公私立機構進用身心障礙者比率、降低進用身障者門檻,內政部預估,新制上路後,可增加約四千八百個就業機會。法案並新增傳播媒體不得使用歧視性稱呼或描述報導身心障礙者的處罰條文,違者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院三讀通過「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新增多項保護規定,為彰顯保障身心障礙者權益,將原法案名稱由「身心障礙者保護法」修改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條文明定,身心障礙者進用義務單位門檻及比率部分,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的進用身心障礙者義務進用門檻,員工總人數由現行的「五十人以上者」、降至「三十四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的身心障礙者人數,也由現行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的「百分之二」、提高至「百分之三」。

另外,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的進用身心障礙者義務進用門檻,員工總人數則由「一百人以上者」、降至「六十七人以上者」;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則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一,且不得少於一人。

內政部指出,目前國內各公、私機構進用身心障礙者的總人數,雖然已經超過現行法定的百分之一百四十,但仍有約一千零一十九家機構、三千多個空缺未依法聘用身心障礙者,顯示仍有調整空間,新制上路後,預估可新增約四千八百個就業機會。

為了更進一步保障身心障礙權益,新增條文規定,對身心障礙者不得有遺棄、身心虐待、限制自由、留置無生活自理能力者於易發生危險或傷害的環境、利用身心障礙者行乞或供人參觀、強迫或誘騙身心障礙者結婚、以及利用身心障礙者為犯罪或不正當的行為。

違反規定者,可處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告其姓名;身心障礙者的家庭照顧者或家庭成員違反規定,還得令其接受八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的家庭教育及輔導,並收取必要的費用。

為增進身心障礙者行動便利性,三讀通過條文規定,未來公共停車場應保留百分之二停車位作為行為不便的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車位未滿五十個的公共停車場,至少應保留一個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

除此之外,條文新增規範「傳播媒體報導身心障礙者或疑似身心障礙者,不得使用歧視性之稱呼或描述,並不得有與事實不符或誤導閱聽人對身心障礙者產生歧視或偏見之報導」,違者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民進黨籍立委王榮璋(不分區)表示,本次修法以積極的「權益保障」取代消極的「保護」,更採納世界衛生組織頒布的分類系統,以明確區辨服務對象,後續的福利提供,必須經過綜合需求評估,如此將使身心障礙者得到更適切的服務,也能促使社會福利資源的運用有效且具彈性。

他說,三讀通過條文除了降低進用身心障礙者的最低門檻、提高進用比率外,針對庇護性就業及庇護工場的特殊性,也訂有特別規定,包括:依身障者的實際產能核薪,若發生職災,職災補償須以基本工資計算,但雇主可向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就差額部分申請補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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