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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委會:中國來台設籍人士服公職須適度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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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6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陳妍君台北六日電)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今天指出,由於兩岸處於政治對立,基於維護國家利益與機密安全的考量,有必要適度限制中國來台設籍人士服公職的權利,不宜貿然修正中國人士來台設籍滿十年後,才能擔任公教或公營機關人員的規定。

現行的「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經許可進入台灣的中國人民必須在台灣設有戶籍滿十年,才能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擔任公教或公營機關人員及組織政黨。

中國國民黨籍立委吳志揚(桃園縣)提案表示,中國人民在台灣可設戶籍,即可取得中華民國身分證,也就承認當事人的公民資格,法律不應任意剝奪當事人應考試服公職的公民權,因此,要求放寬中國來台設籍人士擔任公教或公營機關人員的規定。

不過,陸委會說,根據大法官解釋,兩岸條例對中國人民在台設籍滿十年才能擔任公職的規定,不違背憲法實質平等與基本權限制的比例原則。

陸委會指出,國籍法第十條規定,除了法律另有規定外,外國人自歸化日起滿十年後,才能擔任特殊或高階公職,可見對歸化的國民來說,他們的權利與一般國民不同。

陸委會表示,公務員即代表國家執行公務,但中國人民長期受官方教育,對認同台灣為主權國家的觀念,與其他外國歸化者相較,有極大的不同,加上中國人民不曾經歷民主政治生活,應該給予相當的時間來適應。

另外,陸委會說,中國當局從不放棄武力犯台,兩岸關係的特殊性與台灣和其他國家的關係更是不同,因此,對中國來台設籍人士服公職的考量,應該比國籍法更加慎重。

陸委會指出,政府已檢討兩岸條例規定,放寬中國來台設籍人士不須設籍滿十年,即可擔任大學教職、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或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並未全面限制中國來台人士擔任公教職務,也並未限制他們在軍公教職務以外的工作權,應該不致於對中國來台人士的生活造成過大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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