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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英九特別費案 檢方論告增列論罪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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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7月31日報導】(中央社記者孫承武台北三十一日電)台北地院今天審理前台北市長馬英九特別費案,公訴檢察官在庭訊論告階段,增列論罪法條,將公務背信罪納入,希望合議庭法官審酌馬英九是否涉及公務背信罪,並依法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檢方今天論告時,公訴主任檢察官黃惠敏並未追加犯罪事實,但檢方見解認為馬英九犯行,同時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的「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以及刑法的「公務背信」罪。不過,當初檢方起訴時,僅依「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這個罪名起訴。

因此,檢方增列論罪法條部分,除加入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的背信罪,另外還包括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公務員若假藉職務上權力、機會或方法,故意犯瀆職以外之罪者,應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背信罪的法定刑為五年以下徒刑,加重其刑二分之一後,最高可以判到七年以上的重刑。至於原起訴罪名「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法定刑也是七年以上徒刑。

馬英九特別費案今年二月十三日偵結,據北檢「96年度偵字第3844號」起訴書,馬英九遭起訴罪名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款「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市府秘書余文被查出涉嫌貪污,依貪污及偽造文書罪起訴。此外,廖鯉、李克齊、孫振妮、方惠中、張鈞綸等當時的市府員工,則獲緩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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