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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落客貼貼貼 好心交流無心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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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8月13日訊】〔自由時報記者楊國文、林慶川/台北報導〕近年流行成立個人部落格,不過,不少版主自認係提供資訊交流平台,且無營利行為,因而在自己的網路小天地裡大肆下載或轉貼一些他人圖片、影片、文章等,殊不知,不少他人圖文是有著作權或著作人格權的,一旦誤用,就可能觸法。

沒授權無出處 風險高

專研智慧財產權多年、曾代表我國參與多項國際著作權法會議的前法務部檢察官葉奇鑫說,部落格的文章或資訊,都受到著作權法規範,若侵害有著作權人的權益,除了刑責,還可能要負擔民事賠償。

葉奇鑫指出,著作權法有「合理使用」規定,如轉載少部份內容,且是個人用途,司法實務上大多數算是合理使用。至於常發生的違法情形是,民眾未取得有著作權人授權,自以為註明出處、撰文者姓名,就可以私自下載、轉貼大批資料到個人部落格上,這種行為相當危險。

他提醒,只要資料的所有權人,如媒體、科技公司等機構提出刑事告訴,將有觸犯著作權法可能,可處3年以下徒刑或罰金。

另一情形為,著作人本身也享有著作人格權,若未註明出處、作者身分,有可能侵害其著作人格權,著作人可提出民事損害賠償,但無刑責問題。

網頁私用照片 也被告

私自下載現象幾乎每天發生,許多學生都承認,有些電子報的報導頗具參考價值,他們有時候會下載文章和照片,轉載到個人部落格供同好參考,當初並未考慮到著作權問題。

另有女網友轉載媒體電子報文章,雖註明作者姓名,這名作者是媒體的邀稿人,沒想到仍控告她違反著作權法。

此外,一名王姓師大副教授,被控將陳姓業餘攝影家拍的鳥類照片,挪用至自己設計的網頁上,不久前被台北地檢署起訴。

至於媒體本身,雖然通常不會對讀者提出告訴,但法界指出,相關轉載、轉貼等行為因有觸法之嫌,最好能避免。而邀稿的著作權歸屬,因邀稿人通常會拿到稿酬,且事先協議屬媒體所有,故邀稿人大都無著作權。

法務部檢察司檢察事務官吳炳標指出,一般未涉及營利的類似行為,可責性不高,若著作權人提出刑事告訴,通常不會重懲,檢察官也會試勸和解,但只要被控,對侵權人就是個不小負擔。吳炳標建議引用或轉載網路圖文,最好先向有著作權的新聞媒體、公司行號取得授權,避免不必要的困擾。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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