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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駕駛撞人重傷害且肇事逃逸 高院加重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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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8月26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黃旭昇台北二十六日電)二十七歲的女駕駛陳惠鈴駕車衝撞行人後肇事逃逸,台灣高等法院近日判決她過失傷害人致重傷,處有期徒刑二月又十五日,又駕車肇事逃逸,高院認為地院判決過輕,改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經減刑後應執行有期徒刑八月。過失重傷害部分不得上訴,肇事逃逸部分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住在北市內湖星雲路的女子陳惠鈴,在2005年十月間某日清晨五時五十分駕車經過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南路141號前,因為疏於注意車前狀況,自後方直接衝撞正在排班聊天後,同方向往前行走的計程車司機陳添財,以及肇事車輛右照後鏡斷裂破碎片,彈到另一計程車司機林英和。

陳惠鈴肇事後並未下車察看報警,將傷者送醫,反而肇事逃逸,經過另一計程車司機追趕後記下車號,報警查獲肇事者。

陳添財被撞擊後導致肌肉、神經、頸椎與胸椎等病變,對身體肢體機能重傷害,永久性站立與行走困難,必須乘坐輪椅才能行走。

被告在法院審理時供稱,她沒有肇事逃逸,是因為上大夜班精神不佳,且有聽音樂,不曉得撞倒人,且右照後鏡折斷後的撞擊聲也沒聽到。

但法院認為,陳惠鈴肇事後,距離回到內湖住處有三十分鐘車程,期間多次有右轉,不可能對於自己照後鏡斷裂、掉落留在肇事現場毫不知情,肇事逃逸相當明顯。

高院判決指出,被告過失致重傷害罪、肇事逃逸罪,行為互異,應該分論並罰。因為雙方沒有和解,地院一審時判決被告過失致重傷害部分有期徒刑五月,屬於恰當。但有關肇事逃逸部分,高院認為,檢察官指謫地院原判決有期徒刑七月過輕為有理由,因此,改判有期徒刑一年二月。

因為被告適用今年七月中旬實施的減刑條件,分別減刑後應執行有期徒刑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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